再次跟台北市政府陳情

第一次陳情案件編號:MA201005070190
第二次陳情案件編號:MA201006020056

這次附上高雄市相關陳情資料:
民眾反應資料
案號: 7272
抱怨內容: 民族路到博愛路中間這段十全路內側車道畫有禁行機車
但是許多車輛違規停車造成機車沒路可以走
除非違規走人行道或有禁行機車的快車道才能通過
且此路段只有兩線道(一快車道一慢車道)車流量也蠻大的
應該像明誠路取消禁行機車 讓機車更方便才不會塞車
有時公車靠站有行動不方便者上下車
通常都要幾分鐘 若沒有禁行機車
機車行駛快車道避開公車也比較安全
張貼日期: 2010/5/22 下午 08:29:59
抱怨圖片:
辦理情形
處理完成時間 2010/5/31 下午 06:31:48
回覆內容 市民朋友您好: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款之規定,機踏車於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查十全路現況為單向一快一慢車道路型,依前揭規定,機踏車可行駛於快車道上,故本局將配合取消內側車道禁行機車管制。後查前揭規則第93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慢車道速限標字本局將一併配合調整。 倘造成不便,敬請見諒。謝謝您的建言,歡迎繼續提供寶貴意見,俾供本局參考改進。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局長 敬上
處理影片:http://www.youtube.com/watch?v=7bg22mcYIGk&feature=player_embedded
(已向網友報告)

請台北市政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一項第二款的精神(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還一條快車道給機器腳踏車(汽車駕駛人)!

另外 : 機車在法律定位為汽車,不是慢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機器腳踏車)

請台北市政府配合道路交通相關法律給予機器腳踏車應有的路權!

本次編號:MA201006070157
2010-06-06 0:13 發佈
哈哈 我出名了
加油囉
台北靠你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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