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市長你好 :
上回建議案被駁回,這回本人認為市府應比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9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辦理
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且應比照百齡橋模式(一條專用道與一條快車道給機車使用),機車流量比汽車高,數量也比汽車多,分兩線車道合情合理!
市府在市區所有道路劃設標準,最少都是一條快車道與一條慢車道給機車行駛!
承德路交通流量不會輸大度路,市府最低標準也給兩線道,最多給三線道或以上,而且也沒有護攔!
況且大度路兩旁都有汽車進出,也會影響機車通行權利與危險,汽機車共擠一條小小的車道非常危險,政府是這麼跟我們機車駕駛人講的,為何還要陷我們於危險之中?
地方政府有權劃不劃上禁行機車,但應該不能少於行政命令所規定的標準!
請市政府依規定辦理!
本人之前有寄信給郝市長與陳建銘議員,建議改善大度路,但被市政府駁回!
第一次信件
2010/02/26 本人騎乘時拍攝的影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yVZFnU5Urmc
騎乘機車的國民有繳所得稅,不應該受此差別待遇!
改善建議:
請拆掉雙向分隔護欄並且重新刨除路面,如果北市政府還不想解除禁行機車,請在內測兩車道劃上禁行機車,然後最外側依然是機慢車專用道,跟百齡橋做法一樣就可以!(共四線道的大度路)
然後請北市警察加強取締行駛快車道(禁行機車道),延途要拍攝取締太容易了!
況且北市這兩年一直在做路平專案,個人覺得做的非常好,除了又被亂挖亂回填!
請 郝市長 尊重機車騎士的安全與基本權利!
第二次信件
郝市長你好 :
上回建議案被駁回,這回本人認為市府應比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9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辦理
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且應比照百齡橋模式(一條專用道與一條快車道給機車使用),機車流量比汽車高,數量也比汽車多,分兩線車道合情合理!
市府在市區所有道路劃設標準,最少都是一條快車道與一條慢車道給機車行駛!
承德路交通流量不會輸大度路,市府最低標準也給兩線道,最多給三線道或以上,而且也沒有護攔!
況且大度路兩旁都有汽車進出,也會影響機車通行權利與危險,汽機車共擠一條小小的車道非常危險,政府是這麼跟我們機車駕駛人講的,為何還要陷我們於危險之中?
地方政府有權劃不劃上禁行機車,但應該不能少於行政命令所規定的標準!
請市政府依規定辦理!
這次本人請求林議員幫忙,最低標準要與交通規則一樣的車道數!在此先感謝林議員的幫忙!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米咖 wrote:
郝市長你好 :
上回建議案被駁回,這回本人認為市府應比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9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辦理
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不好意思,
光看你這段話真的搞不清楚主詞在那裏,也不清楚你表達的是什麼,
查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才發現你把該規定的第一句話給刪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9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大度路是設有標誌及標線之道路,
而你要求的車道設置原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9條第一項第二款)是「無標誌或標線」時才必須那樣設置,
也就是說大度路目前的車道設置並沒有你所說的違法或者違反行政命令的情形,
我認為依你所舉的那條規定而言,
是難以說服市府的交通單位的,
因為現況的設置並沒有違法,
而且大度路從頭至尾少有紅綠燈,
行車速度快,
若加上歷年來的事故紀錄,
恐怕市府交通單位更有理由維持目前的設置,
除非你能提出更有力的理由。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給你一條快車道是規定,給你兩條是優惠,不給就抗議先!
我沒刪條文,因為我是依99-1-2規定申訴!
給不給過本來就是市政府的權限,理由不怕沒有!
你知道為何民權東路有時候可以行駛內側車道(不包括公車專用道),有時後不行?
就是因為10cm線(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張貼日期: 2010/5/22 下午 08:29:59
抱怨圖片:
辦理情形
處理完成時間 2010/5/31 下午 06:31:48
回覆內容 市民朋友您好: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款之規定,機踏車於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查十全路現況為單向一快一慢車道路型,依前揭規定,機踏車可行駛於快車道上,故本局將配合取消內側車道禁行機車管制。後查前揭規則第93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慢車道速限標字本局將一併配合調整。 倘造成不便,敬請見諒。謝謝您的建言,歡迎繼續提供寶貴意見,俾供本局參考改進。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局長王國材 敬上
所以政府自己都認為99-1-2可以用,因為那一條馬路沒標誌標線?
其實高雄市政府官員寫錯了,要寫99條第一項第二款才對!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內文搜尋
X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