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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就是比較囂張就對了啦!

就是下面這張耍特權的警車
警察就是比較囂張就對了啦!
警察就是比較囂張就對了啦!
警察就是比較囂張就對了啦!
2010/04/10/21:34左右拍的,應該是三重派出所所有的!
當時這輛警車是熄火、車上沒人的!
我在那裏待了三分鐘,因為看警察都沒有去顧,所以就順手拍了幾張存證!
於三重福德南路與和平街交叉口的來X富便利商店外拍攝。

剛剛因為在T版有看到警車的相關文章,所以在留言時,也順便留類似的內容,也順便在此版和各位大大分享!




5/21新增>>查到的相關法律條文及部分網友的言論<<


KISS~可樂 wrote:
或許,我講的是或許喔,
真的是在執行公務,也可能是打混亂停,
但我真的可以跟您說,
"執行公務"要不要開燈,這個沒有一定喔!
妳說我為啥知道,因為剛好待在XX署內(XX我想大部分的人知道是啥)
以上的大大舉例為一般執行公務,但執行特定公務就有不同。
就以下簡單舉例:
比如發現通緝犯或待犯罪者,須做跟監動作,為避免產生打草驚蛇之發生,...

其實在此真的想替警察聲援一下,基層警察真的很辛苦,或許有部分老鼠屎,
但大部分的同仁都是很認真的在執行任務,甚至必要要冒著生命危險再為我們民眾去做事,
或許你覺得那是應該,但這些為了打擊犯罪而付出生命,不也是值得我們讚許嗎。
有時候大家或許很討厭警察,但有時候可以的話給點那些認真的警察一點鼓勵吧!
一個點頭這都是給基層員警一種莫大的鼓勵。
共勉之~~!



員警執勤公務時,只要有用到一般警用汽機車,就必須使用警燈吧!

comanche大也有提到相關法規吧!

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 公(發)布
一、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維護執法公信,建立優良形象,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規定。
二、 警察人員駕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及下列規定:
(一)執行下列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惟仍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
1、搶救災難或重大事故,馳往現場。
2、緝捕現行犯、逃犯。
3、取締重大交通違規不服攔檢稽查,不立即制止,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者。
4、執行其他緊急任務。
(二)執行下列非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但不得任意啟用警鳴器:
1、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任務。
2、維護交通秩序或本身安全。
3、現場處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4、行駛路肩或路肩停車。
5、處理其他事件,必須啟用警示燈者。

當然這是警燈的部分,所以車輛熄火且沒有開示警燈(不要再說警燈是和引擎電門連動了),也就代表未執勤公務,那麼會不會是公器私用:

三、 各警察機關應本「勤查嚴管」原則,加強下列內部管理措施:
(一)落實勤務管理。
(二)遴派駕駛技術優良及領有駕照之員警擔任駕駛。
(三)嚴禁公車私用,警車出勤應先報准並記錄備查。
(四)經常抽查車輛派遣及管理情形。
(五)未考領駕照人員不得配發公務車輛。
(六)嚴禁無照、酒後駕車、闖越平交道或闖紅燈及其他違反交通法規情事。
(七)加強員警肇事案件查處及追究責任。
(八)加強「主管」、「督察」、「業務」三種體系之督導。

那違規停車的部分:

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
五、 警察人員違反下列道路交通法規或因而與他人發生肇事,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處分:
(一)肇事逃逸者,記一大過。
(二)無照駕駛、闖越平交道、闖紅燈者,記過一次;因而肇事者,記過二次。
(三)未依規定領用牌照或懸掛車牌行駛者,申誡二次;肇事者,記過一次。
(四)騎乘機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駕乘汽車未依規定繫安全帶或駕車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者,申誡一次;肇事者,申誡二次。
(五)違反其他交通法規因而肇事者,申誡二次。
警察人員執行任務或駕駛公務車輛,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相關考核監督不周人員責任,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第七點警察人員違法犯紀考核監督責任處分規定辦理。

警察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公(發)布
十三、 駕駛人之管理及獎懲:
(一)駕駛人之管理,依事務管理手冊及事務管理規則工友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汽車集用場下班或例假日應編排值日留守人員,以利臨時勤務調派。人員若不敷調派時,得由各機關指定人員擔任臨時勤(業)務之調派。
(三)駕駛人應確實遵守交通法令,並注意行車安全。
(四)駕駛人上、下(加)班應比照各該機關員工(包括工友、雇員)實施簽到、退,並據以辦理補休或報領加班費。
(五)駕駛人離職時,應將經管之車輛、IC車對卡、鑰匙、行車執照及經管資料、工具、公物,逐項完整點交歸還,否則不予核發離職證明。
(六)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酌予獎勵:
 1、保養成績優良者。
 2、全年內未違反交通規則者。
 3、全年行車未有故障肇事者。
(七)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或移送法辦: 1、保養成績不良者。
 2、保管之車輛故障頻繁,影響行車安全與任務者。
 3、違反交通規則者。
 4、保養不妥或駕駛不慎,以致機件受損毀者。
 5、私用公車者。 6、上班期間內酗酒、賭博或有其他不良行為。
 7、盜賣零件或油料者。
 8、不聽指揮者。
 9、上班或值日留守期間,未經請假核准擅離職守者。


很明顯,這台警車之駕駛人已經違規,是不是應當有相關的懲處?
2010-05-20 20:4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警察
王昱仁 wrote:
就是下面這張耍特權的...(恕刪)


這樣有用嗎? 會說執行公務中

話說我住的地方,每天都可以拍到這種,而且就在警局前面,你說這樣我拍起來PO上網有用嗎?

有次我還看見穿著制服扛了一大箱OO進去警局。 OO=某種飲料
這種事不只有警察才會幹
近來還真多舉證警察違規的人
他違規的確有錯
不過看在我們偉大的人民保母
下次請學警察 先勸導
先跟他說一下咩
你這樣他上新聞報出來
上級又不得不逞罰
警察到最後真的會幹不下去
在此聲援一下警察
話說家父也是台北市某大X分局的˙˙˙˙˙˙

不過我在那裏等的滿久的內~
從遠方走過來兩分鐘、在周圍又圍繞個幾分鐘,根本就沒看到警察伯伯內~
而且車根本就是熄火的、警燈也沒亮、車門也鎖的,這還叫"執行公務"?!
值勤公務的話,警燈也應當開啟呀!(至少閃個藍燈,說是在臨檢、啥的麻~
車上至少也要有人顧麻~這樣別人才不會亂講話!
而且這台還是"交通大隊"的耶!怎能"以身做賊"呢?
原本想說會遇到認識的,但根本就沒有看到人呀!
所以想講也講不了~

話說這張照片,也是在我家附近拍的~
因為看了很多次了,所以忍不住就想上傳上來分享的說~

這不是舉證,而是分享喲!

假設接到報案

上樓去處理事情了

還要求警察保持警車的警示燈亮著

不就要他車輛別熄火

那~警車被"借"走的話

算誰的



m37707 wrote:
假設接到報案上樓去處...(恕刪)



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

煮鹹煮甜都好
王昱仁 wrote:
就是下面這張耍特權的...(恕刪)







把這棟樓當成是每日經典分享吧

我也來分享 想請問前面是什麼牌子的車,設計得不錯
後面又是哪牌的機車感覺造型很不錯


m37707 wrote:
假設接到報案上樓去處...(恕刪)


警車的警示燈 跟 警號 跟無線電 都是 直接 接電池的 不跟電門連動

熄火 還是保持無線電暢通 要手動關設備

可惜沒有拍到後面那輛三陽的車牌

kevinpi wrote:


警車的警示燈 跟 警號 跟無線電 都是 直接 接電池的 不跟電門連動

熄火 還是保持無線電暢通 要手動關設備


這位大大內行喲!
不過我去看,他都是全關的!

所以很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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