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約1330左右在濟南路與中山南路T字路口目擊一起車禍
一輛四輪違規由快車道直接給他右轉濟南路
當然有一輛兩輪苦主給他撞上去
苦主車倒人部分擦傷
事主下車觀看並主動將兩輪移到路邊
我就拿起手機給他打110
路人(台灣國成員)也有過來關心
我騎到苦主身旁
告訴他
如果需要人證找我
並給他我的電話
趕場去......................................
約1500接到苦主來電
說事主要苦主自行修復後再向事主報價
我問苦主是否有警察作筆錄
他回答沒有
我心中認為苦主你真得會獲得合理的理賠嗎?
我期待苦主可以順利處理本事件
我等待苦主再次與我聯絡
各位你認為
事主真的會給苦主合理的理賠嗎?
傻傻的還以為對方會負責醫藥費(連機車的大小擦傷都沒打算跟他要)
就連警察都沒報了........
結果.......最後不但打死不認還口出惡言.........
我們也就只好祝他發生相同的鳥事~
交通法規好像是這樣規定:
如果雙方沒有人受傷,兩方必須就車子的位置及相關資料照相或劃線,之類必須先將交通工具移至路邊,不然警察來了就是一張罰單.
如果有人受傷,則不可以移動現場,必須先將警示做好(例如閃黃燈,三角牌),通之119或110到場,等警察做完事故現場記錄才可以依指示移動車輛.
那因為有人受傷,如果雙方又沒有同意私下和解的話,警察一般到現場後第一件事就是酒測,之後到警察單位做筆錄,做筆錄的原因是因為有人受傷就牽涉到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有六個月的時間可以考慮提告.
所以如果就樓主所看到,可能雙方談好和解,所以警察就沒有介入.
像我就是因為對方騎摩托車酒駕闖紅燈,雖然我四輪被他兩輪撞到,但是他倒地受傷,我又不願意和解(這牽涉到我要保險公司出險的問題),所以我叫了110,之後我也到交通隊做筆錄(不過等的兩個小時才輪到我,交通隊生意真好),就是牽扯到過失傷害罪,雖然他不一定會提告也告不贏我,但是他有這有權利,所以警察必須對兩造做筆錄.
但是我想如果要和解的話,竟然已經叫警察了,就問問看可不可以到交通隊或警察局去寫完和解書,再讓對方離開,我想這樣比較有保障.
網路上google一下應該很多車禍處理流程及注意事項可以參考.
以上純個人經驗分享,有錯請先進們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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