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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都賴不掉的違規照片,大家來分享!

地點:中投快速道路
時間:0324 08:35
賴都賴不掉的違規照片,大家來分享!

法源:高速公路/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罰則: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第33條第一項第三款, 違反者處以3000~6000元並違規記一點

Ps. 這張照片剛好不用處理車牌,我還有行車紀錄影片剛好可記違規兩點!(在多車道不按遵行的方向行駛=>不先進入左轉道而逕行由直行道左轉)應該是集滿6點要去參加講習吧!
2010-03-26 1:3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違規照片
asa00299 wrote:
地點:中投快速道路時...(恕刪)

~太帥了!!!+1+1....恭喜老爺賀喜老爺
拍到違規的用路人要寄到哪個單位檢舉?
每次開車都會遇到一些趕著投胎的駕駛,自己不想活,也不要影響到別人啊!
是我啦!
檢舉這個沒有獎金
但是能讓該駕駛人得到警惕
抓黑煙比較好賺
檢舉一台300元獎金
附3張明顯黑煙照片記載時間日期路段
就算檢舉成功
詳情請上環保署檢舉烏賊車網站
小丹丹168 wrote:
拍到違規的用路人要寄...(恕刪)


國道公路警察局網站去看一下, 陳情(檢舉,局長)信箱好像沒辦法放相片, 不過跳出來的視窗有說可直接寄mail給他們, 我昨晚就寄了一次(別的case).

一般道路的話, 就直接搜尋各縣市警察總局網站, 不過可能沒辦法貼檔案, 可能要直接寄光碟過去.

至於烏賊車部份, 我也是會員,也檢舉過, 不過通常都沒辦法成案, 因車主都會事先保養再去驗車, 所以最後我只拿到環保局的紀念品.

亂丟垃圾者, 若拍到, 則可有獎金可拿, 目前是苗栗獎金比較高. 我手上應該有兩三件, 不過還要去把DVR調影片出來.
asa00299 wrote:
國道公路警察局網站去...(恕刪)


國道警察局的檢舉信箱是"hpb01403@hpb.gov.tw", 也就是局長信箱啦!

剛剛下班時又在上中投前發現這編號106的大客車又佔用右轉道直行, 然後一溜煙地把跟我的距離拉開到1公里左右--跑得快,又會鑽!

三天兩頭碰到都是他在違規, 所以我--
1.寫了mail給他們公司並附照片告知其習慣性違規, 請他們好好再訓練一下!
2.寫了mail給局長信箱糾舉, 給他點實質的教訓! 3000~6000 NTD + 違規記點一次

至於平面道路違規部份因屬地方交通隊管轄, 所以可能要併案跟其他一堆違規的車子一起燒成光碟寄過去.

(給各位參考一下)
在"國道"上, 大型車的定義是20頓以上的車種.
遊覽車只有 17 頓, 是可以開在內側的.

問了一下開遊覽車的朋友,
一般狀況他們還是會維持在外車道,
原因是外車道小車比較少, 比較能維持均速.
mj_hsiao wrote:
(給各位參考一下)在...(恕刪)

這是一個值得討論的議題, 沒關係, 反正我已糾舉, 就看國道警察怎麼回應吧!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如下
第三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左列各類:
 一 客車:                           
  (一) 大客車: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
斤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車之服務員在內。      
   (二) 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
管理人在內。       
  二 貨車:                           
    (一) 大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貨車。           
    (二) 小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貨車。         
  三 客貨兩用車:                        
    (一) 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
汽車。         

   (二) 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

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後方實際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            

  四 代用客車:                         

    (一) 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二) 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五 特種車:                          

    (一) 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之特種車。                          

    (二) 小型特種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種車。                        

  六 機器腳踏車:                        

   (一) 重型機器腳踏車:                     

     1 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1) 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 (HP) 以下之二輪機器腳

踏車。          

     2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1) 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 (HP ) 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二) 輕型機器腳踏車:                     

    1 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踏車。     

    2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 (HP) 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修正前原條文--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左列各類:

一 客車:

(一) 大客車:座位在十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座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幼童管理人及營業車之服務員在內。

(二) 小客車: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車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專用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內。

二 貨車:

(一) 大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貨車。

(二) 小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貨車。

三 客貨兩用車:

(一) 大客貨兩用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並核定載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並核定載重量之汽車。

(二) 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後方實際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

四 代用客車:

(一) 代用大客車:大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大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二) 代用小客車: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九人。

五 特種車:

(一) 大型特種車: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座位在十座以上之特種車。

(二) 小型特種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種車。

六 機器腳踏車:

(一) 重型機器腳踏車:

1 內燃機引擎之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 (HP) 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二) 輕型機器腳踏車:

1 內燃機引擎之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踏車。

2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 (HP) 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mj_hsiao wrote:
(給各位參考一下)
在"國道"上, 大型車的定義是20頓以上的車種.
遊覽車只有 17 頓, 是可以開在內側的.

問了一下開遊覽車的朋友,
一般狀況他們還是會維持在外車道,
原因是外車道小車比較少, 比較能維持均速.



不好意思,
請教你一下:

大型車的定義是 20 噸以上車種 ← 這個法規是從哪邊得知的呢?

遊覽車那麼大台,不算是大型車嗎?

因為最近下班時間,
中投上面的公車開在內線的狀況,
非常非常的嚴重,
常常有三、四台一起堵在內線,
尤其是 全X客運 ,
最愛超速、任意變換車道、行駛內線等等






asa00299 wrote:
地點:中投快速道路時...(恕刪)

可以私訊告知你用的行車紀錄器哪一種的嗎
看到你拍的很清楚 我想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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