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個月收到了4通停車通知的簡訊
分別是12/9 12/10 12/30 跟1/6
前面兩個我自認沒有停,所以我沒理會。
後來收到12/30跟1/6的我就緊張了。
12/30我出差到花蓮,車放在公司的地下停車場,
回台北後已經快9點,就直接回家了。
結果打電話問停管處說我有停在市民大道一段。
1/6號我去西門町看電影,車停峨眉立體停車場。
結果停管處也說我一張10:27停在路邊的停車單。
而且停管處的小姐說我12/9 12/10 12/30的停車單繳掉了。
我確定我都沒有停這些地點,而且沒有停車單,怎麼繳?
停管處的小姐說會幫我寫申訴單申請照片。
請問我要先報警,還是等通知確定後再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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