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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摸魚警員開單~申訴 申請異議 抗告 無效之經過

我在七月二十一日晚上九點多 經過重慶南路快到愛國西路 被一個員警攔下

說是禁行機車道 因為警察態度很差 搞得我很不愉快

就當場要求拿出警員證件 該警察死都不肯拿出來

結果他就不理我 叫我趕快走 說什麼[他不會開]
[陷阱一:在往後申訴中 會說 是我(拒絕稽查)而(逕行)離去]
[作法:請拿出手機 把警察話錄下來 並拍照存證]

我再次要求他拿出證件 他說以後在罰單上會看到他的名字(以後在法院上 死都不承認說過這種話)

我在那邊等了兩個紅綠燈 就走了
(千萬不能走 他會在事後開兩張罰單 還會註明你穿甚麼顏色甚麼衣服)
(一張是違規單 一張是拒絕接受稽查)
單號AEY212548 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單號AEY212549 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後來接到兩張 就申訴
第一次是台北市中正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回文
承辦人是巡官 曾聰義
發文字號:北市警中正一分交字第09833016600號

當然是講 是我的不對 警察都依法行事
然後講該警察還舉發了其他四件違規事件(這是伏筆)
最後分局長 陳銘政 蓋章

我去申請異議
最主要的訴求是 該警察沒拿出證件 就不該開我罰單

結果很扯的是
警察竟然不是當初開我們單的那位警察
我很確定 是因為當初開的那張 是戴眼鏡 斯文
到法院是平頭 沒戴眼鏡
而且罰單上警察的名字跟到場的警察名字似乎不一樣
(千萬記住 申請異議前 一定要把罰單影印)

或許有人會覺得 我應該當場揭穿
但我想 對方就犯了偽證罪 而且身為警務人員 鐵定是會坐牢 丟了飯碗
這樣做 好嗎?.......(但一時的婦人之仁 害我還是要為了這個摸魚的警察而繳錢)
該警察的名字叫做張X (兩個字)

而他的證詞更是讓我目瞪口呆
他說 他是在執行維護總統府周邊安危的勤務 走著走著 不小心看到我違規
就趕緊上前把我攔下

法官問他 我有沒有要求他 拿出證件
警察張X說 他有跟我說 我有穿警察制服耶(沒錯!整個案子重點就是在 他只要穿警察制服就好了)
我問 為啥你在執行勤務 還可以舉發其他四個違規案子呢
(我心裡想 對呀 他在執行其他勤務 還可以舉發其他違規案子唷!見鬼了)
這時 法官就制止我說 警察愛舉發幾件就幾件 關我甚麼事

其中最扯的是
他當時明明是在路旁 把我攔到旁邊
但是在他證詞中 他說是在對面看到我違規 然後橫過馬路把我攔下
(沒照片就沒真相 隨便他說甚麼就是甚麼)

當然 警察萬歲 警察又贏了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98年度交聲字第1011號 和 1012號 回文給我
裡面是寫
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 二項分別規定:
[警察行使職權時 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 人民得拒絕之]
書記官 周玉惠

看到這點不禁失笑 路上一堆類似警察制服的人到處跑
我們怎麼能一下分得清 哪個是警察哪個是保安 警衛?!?!?!

所以 我就去抗告
主要訴求有兩點
一 我沒聽到警察張X有說 他身穿警察制服 而當時燈光昏暗 制服並不明顯
二 他橫過馬路根本來不及 把我攔停

結果 我又輸了

台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高等唷!!!!)
98年度交抗字第2793號 第2794號
又說了一次警察職權行使法
然後說 誰叫我 配合張X把車停到路旁 所以我心中就認定該人就是警察
因為他穿警察制服呀 他說不說 我有沒有聽到 都無所謂了呀(真是..........無言)

文中又指出 一般按照常理 如果是看到阿里不達的人 應該是加速離去
不該配合 應該直接加速離去
(所以 我再次呼籲大家 下次看到警察在路旁攔車 就直接加速衝過去
因為你的理由是 因為你無法立即 辨識 該攔車的人是警察
所以 按照一般常理 應該是要加速離去)


第二點 法院只相信張X的話 張X距離夠近 清楚看到我違規
不管是他在對面看到我 還是在路旁看到我
警察說的話準 其他一概不理

書記官 戴伯勳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官 游紅桃
法官 周明鴻
法官 楊智勝

總結 難怪有人說司法不公
一連串下來 警察可以不負責任亂開單
累的永遠是 我們做老百姓的 蒐集資料 走法院程序
到最後 人家永遠比我們懂法律 鑽法律的漏洞
法律是保護 那些 知法犯法的人 我們只能乖 乖繳錢了事

累了 半年多 還是繳了 一千五 我恨.................
2010-01-07 14:4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警員 異議
禁錮之魂 wrote:
累了 半年多 還是繳了 一千五 我恨.................


不止吧.還有律師費跟打官司的費用...

正所謂民不與官鬥...

真的會有人想看簽名?
我想攔檢過程警察態度可能造成您不高興,
但小弟有個疑問,您到底違規了嗎??(騎禁行車道),
如果真的有違規,小弟覺得就算他再怎麼態度差也只開違規事項吧
不致搞到這麼麻煩~
這是我的淺見,如有說錯請見諒囉~
警察很少會無緣無故將你攔下來,除非是臨檢!攔下來一定有發生違規行為,如果說地上有漆著"禁行機車"標線或是紅路燈上有"禁行機車"之標誌,就這個事項而言被開單應該就無話可說了!你申訴的方向應該由地上或路旁有無"禁行機車"之標誌或標線來申訴,而不是從員警有無出示證件來申訴~這樣或許勝訴的機會"稍微"大一點~
禁錮之魂 wrote:

我在七月二十一日晚上九點多 經過重慶南路快到愛國西路 被一個員警攔下

說是禁行機車道 因為警察態度很差 搞得我很不愉快

就當場要求拿出警員證件 該警察死都不肯拿出來

結果他就不理我 叫我趕快走 說什麼[他不會開]
[陷阱一:在往後申訴中 會說 是我(拒絕稽查)而(逕行)離去]
[作法:請拿出手機 把警察話錄下來 並拍照存證]

我再次要求他拿出證件 他說以後在罰單上會看到他的名字(以後在法院上 死都不承認說過這種話)

我在那邊等了兩個紅綠燈 就走了
(千萬不能走 他會在事後開兩張罰單 還會註明你穿甚麼顏色甚麼衣服)
(一張是違規單 一張是拒絕接受稽查)
單號AEY212548 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單號AEY212549 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後來接到兩張 就申訴
第一次是台北市中正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回文
承辦人是巡官 曾聰義
發文字號:北市警中正一分交字第09833016600號

當然是講 是我的不對 警察都依法行事
然後講該警察還舉發了其他四件違規事件(這是伏筆)
最後分局長 陳銘政 蓋章

我去申請異議
最主要的訴求是 該警察沒拿出證件 就不該開我罰單

結果很扯的是
警察竟然不是當初開我們單的那位警察
我很確定 是因為當初開的那張 是戴眼鏡 斯文
到法院是平頭 沒戴眼鏡
而且罰單上警察的名字跟到場的警察名字似乎不一樣
(千萬記住 申請異議前 一定要把罰單影印)

或許有人會覺得 我應該當場揭穿
但我想 對方就犯了偽證罪 而且身為警務人員 鐵定是會坐牢 丟了飯碗
這樣做 好嗎?.......(但一時的婦人之仁 害我還是要為了這個摸魚的警察而繳錢)
該警察的名字叫做張X (兩個字)

而他的證詞更是讓我目瞪口呆
他說 他是在執行維護總統府周邊安危的勤務 走著走著 不小心看到我違規
就趕緊上前把我攔下

法官問他 我有沒有要求他 拿出證件
警察張X說 他有跟我說 我有穿警察制服耶(沒錯!整個案子重點就是在 他只要穿警察制服就好了)
我問 為啥你在執行勤務 還可以舉發其他四個違規案子呢
(我心裡想 對呀 他在執行其他勤務 還可以舉發其他違規案子唷!見鬼了)
這時 法官就制止我說 警察愛舉發幾件就幾件 關我甚麼事

其中最扯的是
他當時明明是在路旁 把我攔到旁邊
但是在他證詞中 他說是在對面看到我違規 然後橫過馬路把我攔下
(沒照片就沒真相 隨便他說甚麼就是甚麼)

當然 警察萬歲 警察又贏了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98年度交聲字第1011號 和 1012號 回文給我
裡面是寫
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 二項分別規定:
[警察行使職權時 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 人民得拒絕之]
書記官 周玉惠

看到這點不禁失笑 路上一堆類似警察制服的人到處跑
我們怎麼能一下分得清 哪個是警察哪個是保安 警衛?!?!?!

所以 我就去抗告
主要訴求有兩點
一 我沒聽到警察張X有說 他身穿警察制服 而當時燈光昏暗 制服並不明顯
二 他橫過馬路根本來不及 把我攔停

結果 我又輸了

台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高等唷!!!!)
98年度交抗字第2793號 第2794號
又說了一次警察職權行使法
然後說 誰叫我 配合張X把車停到路旁 所以我心中就認定該人就是警察
因為他穿警察制服呀 他說不說 我有沒有聽到 都無所謂了呀(真是..........無言)

文中又指出 一般按照常理 如果是看到阿里不達的人 應該是加速離去
不該配合 應該直接加速離去
(所以 我再次呼籲大家 下次看到警察在路旁攔車 就直接加速衝過去
因為你的理由是 因為你無法立即 辨識 該攔車的人是警察
所以 按照一般常理 應該是要加速離去)

第二點 法院只相信張X的話 張X距離夠近 清楚看到我違規
不管是他在對面看到我 還是在路旁看到我
警察說的話準 其他一概不理

書記官 戴伯勳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官 游紅桃
法官 周明鴻
法官 楊智勝

總結 難怪有人說司法不公
一連串下來 警察可以不負責任亂開單
累的永遠是 我們做老百姓的 蒐集資料 走法院程序
到最後 人家永遠比我們懂法律 鑽法律的漏洞
法律是保護 那些 知法犯法的人 我們只能乖 乖繳錢了事

累了 半年多 還是繳了 一千五 我恨.................


簡而言之 你有違規的事實
又說警察亂開單如果沒有違規警察會開單嗎?

你又說到司法不公 難道要判你違規的事項無罪才叫做司法公正
道歉很難嗎?不難!難的是自我感覺良好!!
違規在先.........ˇˇ" 說真的 板大還不夠"賤".......至少沒那個員警賤........
但是我好奇的是 如果這樣 那以後.....警察只要看到違規 記車牌 穿著 就好 也不用拍照 就可以一次開兩張 業績兩倍賺.....這樣不是很扯嗎??
至於 婦人之仁 是仁在好警察.......而不是那種警察吧
我記得如果不拿證件出來
您可以記下他的臂章編號
日後可以佐證

以上供參考!!
『又要馬會跑,又要馬兒不吃草』!!
禁錮之魂 wrote:
總結 難怪有人說司法不公
一連串下來 警察可以不負責任亂開單...(恕刪)


1. 若樓主有違法事實, 任何警察都可開單以及老百姓都可照相舉發
2. 你自己沒提供足夠且有效的證據證明該員警不法, 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如果法官判了該員警違法, 這才叫司法不公吧?!
3. 不明白你被開單, 為何還要求查看員警的證件?? 看了又怎樣? 想追求人家嗎?

建議看看 "運轉手之戀" 這部電影, 學學怎麼追求警察
高速公路與快速道路最內線為"超車車道", 使用完畢(超車後)請回歸非超車車道行駛!!
警察講的話除非當時有錄音/影 , 否則絕對別相信 , 這種虧應該粉多人都吃過 . 以我來說 , 有一次車被撞 , 警察想要息事寧人要我們私了 , 當時我看車沒多大的傷 , 又要趕時間就算了 , 對方是撞我的當然算了最好 , 當時問警察和解他會不會開妨礙交通的紅單 , 那個警察跟我保證他不會開單 , 過了 4 個月 ... 收到一張妨礙交通的紅單 , 當然他沒有食言 , 因為開單人的名字不是他 ...
禁錮之魂 wrote:
我在七月二十一日晚上...(恕刪)


阿娘威  如果你是我朋友一千五我幫你出了啦
弄得這麼麻煩 好像不是很值得耶
害我以為是啥槍擊案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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