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警察講情理法
外國是
法理情
所以認為
外國比較"無情"
台灣比較有"人情味"
或是認為
外國這樣才有好的秩序
其實
這樣的觀念是錯誤的
就以我目前所在的位置
澳洲雪梨來說
警察其實是
"理""情""法"
這樣的排列
只要看到你違規
一定會把你攔下來
告訴你違什麼規
除非是嚴重違規
其實
還蠻少開罰的

像,在人行道上騎腳踏車、些微超速(10KM內)、騎腳踏車沒戴安全帽
只要你視相的說SORRY SIR,記得稱呼條子要用"SIR"
通常應該沒事

所以是
先講"理"
再由你的態度決定是否開單→"情"
最後一道才是罰→"法"
再來看看台灣的
情理法
"情"叫"濫情"
根本就不管

南部那邊
沒戴安全帽....根本連攔下來勸說都沒有

後面的"理"跟"法"
就不用說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