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s0815 wrote:最後乾脆直接開在機車專用道上高速行駛..遇到機車就貼近逼車車號1985-TQ看來要準備更高解析的行車紀錄才行了 還嫌不夠清楚嗎!?若照片印出有日期和時間呈現,趕緊送交台北縣警察局檢舉吧跨雙白線又走機車專用道,還逼車...罪加一等!
bis0815 wrote:早上上班途中,在土城...(恕刪) 汽車駕駛人危及機車駕駛人生命安全,應該直接檢舉,無日期無所謂,只要你提供正確日期即可!另 : 車速分流才能救交通,亂七八糟的劃車種分流根本毫無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