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
我一位朋友(暫名A先生)
真的是欲哭無淚,悔不當初
1. 他租車出遊,一切原本都好好的,旅程也接近尾聲
2. 同車的一個B先生正在考駕照,想要練習一下路上駕駛,就向A先生借
因為只剩一小段路,他拗不過只好借出
3. 結果在"還車前的一小段路"就撞到學生
因為緊張與不熟練,B先生竟又踩了油門
對方就被壓過去且喪生
4. 現在對方要告A先生並求償數百萬元
事情難以收拾
我想給我的朋友一些建議,但找些很多書都沒有相關訊息
因為肇事者不是A先生,而對方是告他
1. 車是租的,掛名在 A先生
2. 出事的是 B先生,而且還沒考到駕照
3. 對方告的是 A先生
A先生心裡非常自責,對於受害者也是萬分的愧疚,全家也落入低迷的氣氛
站在朋友的立場
想給他一些建議與幫忙
因為沒有法律相關管道諮詢
才來這裡向各位求救一下
1. A先生需負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2. B先生需負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3. 對方應該要告 A 先生還是 B先生??
4. 對方求償的部份,A先生和B先生是要去分攤還是都要A先生負責??
真的很抱歉
但我想要幫幫我朋友
能給任何意見都好
還請各位大大幫忙
sabarose wrote:
A:租的車一定有保險吧~保險公司可以賠 還有第三責任險
...(恕刪)
因為A將車借給未預先知會租車公司的第三人開
所以保險不見得會賠喔......
PS.通常在國外租車若有超過一人以上要開那部車,通常都要再買"Additional driver"(不過有時會用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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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期車輛牌照。
若是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而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則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該汽車駕駛人繼續駕駛及扣留期車輛牌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汽車駕駛人將被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資料來源:
聯晟法網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
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七就不貼了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
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租車的是A,所以A算車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
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
A最少要負的法律責任
1.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
2.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3.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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