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高小姐(暫稱甲方)
10/23 (五)大約17:50 在台中市南屯路872號全家前面的巷口發生車禍
被一輛 徐小姐 3D-717X 豐田 CAMRY 2.0 (暫稱乙方)的黑色車 從正面撞擊!
經過:
17:50 行經南屯路870巷 於全家買完飲料停在路口等待右方路口的一排車子經過
第一台車順利轉彎,第二台車為乙方車,卻眼看著乙方車正面撞擊甲方車
同時甲方欲後退時,已經被撞上
乙方駕駛人員下車後,詢問甲方車主傷勢,此時甲方車主要求報警,乙方駕駛人員打電話給乙方車主,卻不打電話給警察局
甲方駕駛人員立即打電話給警察局報案, 等待警察到來同時拍照,如以下的4張圖
乙方車主著短褲,短袖,帶眼鏡從彩卷行附近巷口走出
乙方駕駛人員辨稱"甲方的機車是屬於行進間"!!
乙方車主也聽從乙方駕駛人員言語,辨稱"甲方的機車是屬於行進間"~
乙方車主氣衝衝的到甲方車主旁邊一直叫囂
甲方車主回覆:你的態度很差
18:05 這時,A組警員到場指揮交通並喝阻乙方車主, A組警員告知乙方車主"同仁已經在處理,不需要如此大聲及爭吵"並推開乙方車主
甲方車主通知甲方家人到場
B組警員到場量測車禍現場,乙方車主在量測未完之前就離開留一句話與乙方駕駛人員"你自己處理吧"
18:20 A組警員在車禍現場量測完之後清除車禍現場就並牽起甲方車子就離開
B組警員於車內畫車禍現場圖並拍照,乙方駕駛人員一直站在彩卷行打電話
18:45 甲方家人到場
18:50 B組警員通知雙方進入車內,邊做錄音邊做筆錄,並告知雙方可到南屯調解委員會調停
留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乙方駕駛人員於口供中,留下一句"無法確認甲方是否行進間,因看到甲方車已撞上 "
(這時,乙方人員更改之前的言語)
B組警員說此事件無法判定責任歸屬,因此必須送回台中市警局做道路交通事故研判
19:30 B組警員離開,乙方駕駛人員沒有留下任何結論就離開了
1.重點:為什麼對方態度如此惡劣?我們該如果要求賠償
2.重點:乙方車主,身高約170,體格壯碩,為什麼可以申請到台中市政府的殘障停車位??
照片在此: http://picasaweb.google.com.tw/s9654611/20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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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與乙車保險員談過~
先等警方一星期內將資料整理出來,再由乙車保險員請雙方到場進行和解~
後續會繼續追蹤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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