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日在台中東海別墅發生一起車禍小弟因為忙著閃車沒注意到路邊行人已經跨到車道來結果把她左腳輾過去造成她左腳腫脹所幸沒有骨折送到榮總後醫師斷定休息2~3週即可康復問題來了想請教各位大大該怎麼處裡這種case還有就肇事原因來看哪邊錯比較大我只知道「應注意而未注意」就可以把我打死了...
不用等事故分析表,當時有報警的話(事故案件會移交當地調委會),現在可直接跟對方談和解條件!因為行人優先,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確就佔不住腳了!車子有保險可以出險....全部談妥後,再相約調委會調解開立調解成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