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多禮拜前
我(騎機車)與一台汽車發生事故
我有受傷(挫傷+骨折),當下坐救護車到醫院,也有開驗傷單
警察大隊事故研判報告中指出肇事責任皆為對方(4項)
我並無任何肇事責任
但現在對方始終推托拉,外加好幾天避不見面
我家人決定不要再給對方機會
給牠機會反而讓牠得吋進尺
請問前輩們,我該如何做?
要提起過失傷害告牠的話是直接去法院?還是去派出所提就可以了?
先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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