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些案例,覺得可以詢問一下我遇到誇張的案例!
我的情形是這樣的,我在牽摩拖車時不慎拉到油門,小小爆衝到停在路邊的車,就是一點小刮傷。
我擔心被坑,所以直接叫警察,結果對方急著離去,記下車牌,也沒等警察來處理。
於是我只好跟110勤務中心回報說對方跑掉了!而我也急著走,就不等警察來了。
勤務中心告訴我說報案有紀錄,所以也不用擔心對方告我肇事逃逸。
後來,果然在某分局他報案!警察要請我前往說明。
我想問的是,這樣的情況下,我該怎麼面對?
是等到對方提告、警察局下公文才去說明?還是直接請對方去提民事訴訟?
烤漆也許花不了多少錢,但是我很不爽他們堅持有事不等警察來處理的態度。
ps:爆個大點的八卦,對方是「國策顧問」唷!不知道各位能不能告訴我該怎麼辦?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