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大家很多發文
似乎都把牠定義成烏龜車,也就是開很慢的車
而烏龜車又自圓其說道 難道要本車超速被照相嗎?
這種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狀況 已經變成一個結
我想要說一下 我覺得比較好的說法是
不管你的車速是否已經110up km/h的行徑在內側車道上
只要你的右側車道 是淨空的狀態 就請一定要回歸到一般車道上
因為 超車道 就是要給人超車的 不是站著茅坑不拉屎 即使你也很快
如果 右側車道 已經被佔用 也請你超過去 到空檔的地方 回歸普通車道上
如此定義 超車道 我想大家應該都可以互相理解的
這種討論 那些阿公阿婆的老一輩駕駛員應該都是看不到
也請大家幫忙宣傳一下
讓高速公路車流更順暢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
標誌指示或公路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
置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車輛行駛於同向二車道路段,除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
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但排氣
量超過一千立公分之小型車輛,得以最高速限於內側車道繼續行駛。
二、汽車行駛於同向三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一千立方
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為超越
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線車道超越前車,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內側車道
。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輛
,可行駛中線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
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三、汽車行駛於同向四車道路段,大型車與排氣量小於
一千立方公分或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
車道,為超越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中外車道超越前車,
禁止行駛或變換車道行駛中內車道或內側車道。排氣量超過一千立方公分及其
行車速率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小型車可行駛於中內車道,為超越
同向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四、載重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
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載重車、聯結車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
,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
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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