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收到開庭通知.但其中有備註一欄.不懂其法律上的文字意義..
是否先進前輩們.可以予以解惑..謝謝.
應於庭期前二十日提出被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應提出所用證物原本. 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與計算依據.請求金額明細表(應分項列明).行車執照.車損照片. 分列小計工資與零件明細之估價單與統一發票.並計算折舊.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得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
想請教.應於庭期前二十日提出被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這是什麼意思呢?是要我去申請肇事者的戶籍謄本嗎?
另車損照片.現場我個人無照像記錄.但警察至現場時有照像.這部分是我要自行至警局調閱嗎.還是法院會
向警局調閱呢.事發過後.我依法律規定日期.要申請現場事故圖.承辦警員竟說不能給.(該警員還上來01看)
這樣我並無車禍的現場圖或是照片.這部分開庭時是否會有影響呢?
另外我知道車子年限好像超過幾年(不確定)就會被判定沒有價值.只能就工資部分提出賠償
所以這部分我只能提出維修的單據明細以及統一發票.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