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大概上上個禮拜六晚上約九點多 在西濱 南下17.2公里處 被閃了兩道白光(還沒到火力發電廠)
小弟當時 是以 "表速" 90 KM/HR 行駛於外線道, 因為當時是看到 限速80的紅字,所以想說開"表速" 90應該沒超
速。
重點來了...後來被兩道白光K中之後,行駛約30秒之後才看到 速限70的標示
這意味著
1.我行駛在 速限 70的 路段上 ,以接近時速90的 超額 被拍照取締嗎?
還是
2. 我那時還是行駛在 速限80的路段,但以超速不到10公里的範圍被取締? 但印象中速限不是有10公里的緩衝範圍嗎?
為了確認,我隔天(禮拜天) 早上 特地再次回到事發地點, 三腳架項機已經撤除, 但三腳架與 速限70的相對位置 仍然是→相機先~再來才是速限標示←
說實在的,之前也被拍過超速,但這次被拍,真的很嘔...
另外罰單寄來之後 我已經在軍中服役..到時想辦法在補上照片
如果是取締我的理由是狀況1 , 我能夠 申訴嗎? 畢竟他相機擺在 速限前...
也請大家小心...現在北部的西濱似乎以前固定式照相機 都以撤除,改以三腳架放置來取締用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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