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長期住在國外,對台灣的法規不是非常了解,上次回台灣遇到了奇怪的事情,想請教各位大大。
事情是這樣的,最近回台灣的時候,在約下午3點左右 (交通流量還不算太大),在一個綠燈的十字路口,正一台車子接一台的過的時候,黃燈了。我前面那台車已經在路口了哦,突然緊急剎車,本來我要和他一起過的說,看情況也跟著緊急剎車
車子停了約兩秒鐘,小弟正慶幸沒有撞到前車的時候,後面的車卻追撞上來,把小弟的車後保桿撞凹了


正要說話之際…交警居然趕我們離開,說我們阻礙交通


為了省三千,小弟和撞我的車主只好約到最近的保養場估價,順便和保險公司連絡。幸好撞我的車主沒有"落跑",小弟也得到了應有的賠償。
事後想起這件事,還是覺得不合理…今天幸好是小車禍,雙方的車子都還能開。如果真的不能移動的話,難道真的先一人一張罰單,再談理賠嗎?台灣的道路法規真的是這樣的嗎?我知台灣的丙式保險要有警察的報案記錄保險公司才受理,那不是每次出事都是先一張妨礙交通的罰單,再做筆錄?除非在停車場撞到…

如果台灣法規沒這麼不合理的話,我還真想問那個交警的號碼,然後申訴他…
請各位住在台灣的大大幫小弟解答,謝謝。
ps. 小弟明年初就要被調回台灣工作了,已訂了一台二手的 is250 (新車買不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