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06:24於泰山鄉文程路18巷1號的早餐店買早餐~我的機車停放在路邊
後來我的機車被一名當時買完早餐準備離去的歐巴桑 以她的機車於左側衝撞 撞倒我的機車
導致我的機車右側多處損傷
當時因為趕著上班 沒有報警請員警來處理 僅僅留下對方的市話電話 我有用手機拍下他的機車牌照
當時他口頭承諾會負責賠償我機車損傷維修的費用 當時早餐店的兩名老闆娘也表示 該名歐八桑是他熟識的的客人
並且保證該名歐巴桑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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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下午15:00 撥打市話連絡 聯絡不上 15:30已於機車行完成維修估價的費用
16:00去泰山分駐所完成報案
承辦員警表示 如果該名歐巴桑不出面 整件案子就要走司法程序處理
以司法程序處理我方就必須支付3000元
這樣我可以要求該婦人支付那個司法程序的3000元以及我的機車維修費用
準備於18:00去調閱監視錄影帶
我可以對該名婦人要求賠償嗎?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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