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抱怨。
地點:永和中山路永貞路口附近
時間:半個小時前
剛剛開車回家的路上行經一個閃黃燈的巷子口,
我們直行車都以時速四十公里在行進中,結果有一對母女不知道是鬼遮眼還是怎樣,不看車就直接給我穿越斑馬線?!行人大成這樣?!
要不是我冒著車毀的風險把方向盤直接橫打到死,不然妳女兒可能已經成為輪下亡魂了好了?!
而且妳拿雨傘打我車那下到底是在保護妳女兒還是單純想找架打?!
我把車停好下車之後妳們一直跑是怎樣?!
我只是想關心妳一下妳女兒還有問清楚妳打我車那下是怎麼回事啊!
還是妳覺得我把車窗放下來又放張震嶽的音樂所以是壞人?!
真的很靠勒...
開車經巷子口/路口斑馬線本來就該減速, 注意有無穿越之行人...
你好險有冒著車毀的風險把方向盤直接橫打到死
車碰到行人你就吃不完兜著走了..
想不到台灣還有這種自以為皇帝的駕駛~~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又,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4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樓主,我怎麼看都是你怎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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