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姪子A與他同學B從學校騎機車放學
結果他同學B不慎被從後方超越的機車C勾倒, 人跟車都受了點傷
但C繼續前行, 所以A就跟上追C
在追逐過程中, C突然煞車, A煞車不及, 車頭斜板頂到C的擋泥板
A的車頭斜板有一道約1公分長0.2公分寬的刮傷, C的車當下並未察覺有傷
B的家長等待C來道歉並賠償, 但C始終未出現
所以B獅子大開口, 要求陪醫藥費修車費以及交通費約五萬多(小弟認為這有點誇張的多)
當然C拒絕, 所以進入調解委員會
在調解委員會中, ABC三造與家長皆出席
A出席作證, B的訴求不變
C只願意包一個二千元的紅包給B讓他開心, 並且向A提出約一萬五千的修車賠償
所以B依據調解委員的建議至法院提告
怎知日前A突然接到C的存證信函
告知將要以"故意傷害"提告A
請問大家, 遇到此事, 大家會怎麼處理
請給這個笨笨的大一新鮮人A, 一點忠告
不過A被告過失傷害??
連個跌倒都沒有哪裡有過失傷害了......
傷害到C幼小的心靈嗎....
應該是B告C過失傷害才對吧.......
覺得C會這樣做無非是想讓A與B害怕打退堂鼓不告C........
在此之前先對方提出肇事逃逸.
誣告等他提告之後再說.
不過我個人的作法,還是會先跟對方好好的談一下.
能夠直接和解拿錢是最好.
拿出肇事逃逸的罰則來給對方看看先.
比如.
第 185- 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當然,有些時候這些罰則很難成立,它可以說他不知道撞到人之類的說詞.
就變成.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如果能有辦法舉證對方知道撞到人,結果會差很多.
以上還需要另外附帶民事的賠償.
erictu wrote:
我也難置身事外, 也激起我非跟你好好搞一場的決心
前有大大說的對, 就告 C 污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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