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號CTQ-305藍色機車的那位男騎士,98/5/14晚上六點半左右,在南港捷運站機車停車場用機車排氣管燙傷我的腳竟然還跑掉,這樣算肇事逃逸吧?太過份了!燒傷我的腳到現在還痛,還流濃了…你竟然不聞不問還騎車跑掉…
請板大直接持醫院開的驗傷證明去警局報案吧!!在這裡發言對你的燙傷是無益的!!而且有車牌不怕找不到人,有傷單也不怕沒證據!只是認定上恐怕會有爭議,因為不是事發就馬上報警備案而是事後................不過還是希望肇事者能對所做的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