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遇到肇事逃逸者-車號CTQ-305藍色機車的那位男騎士,5/14晚上六點半左右

車號CTQ-305藍色機車的那位男騎士,

98/5/14晚上六點半左右

南港捷運站機車停車場用機車排氣管燙傷我的腳竟然還跑掉,這樣算肇事逃逸吧?太過份了!

燒傷我的腳到現在還痛,還流濃了…你竟然不聞不問還騎車跑掉…

2009-05-15 12:56 發佈
請板大直接持醫院開的驗傷證明去警局報案吧!!在這裡發言對你的燙傷是無益的!!而且有車牌不怕找不到人,有傷單也不怕沒證據!
只是認定上恐怕會有爭議,因為不是事發就馬上報警備案而是事後................不過還是希望肇事者能對所做的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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