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南下336.3被雷達偷拍 131km/hr,但往南只有在334.6有設警示"前有測速照相"
首先需承認,超速一定不對,但 就法論法 好像有點 ...:
疑問:
一. 雖然偷拍規定"至少"300m以前要設警示,但並無規定"最遠",本案差距快2km(336.3-334.6),好像有點遠 ?
二.131-110=21km/hr ,超0-20 罰3000, 20-40罰3500,不是有10km/hr tolerance? 平常開120km/hr以下不是都OK嗎?
到底
131-120=11 or
131-110=21 km/hr ;(本案 罰NT$3500)
反正被打下來就只好乖乖繳錢了.........我也怨不得人........
2.那個空間是怕照相機不準或是汽車時速表不準所以寬限多10公里左右(有的照相機只有5公里)......
如果寬限10公里還被拍到很明顯的就是超速照限速罰....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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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 "至多"...? 難到是373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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