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雷達偷拍:依規定"至少"於300m前設"前有測速照相",但 "最多"多遠?

在 南下336.3被雷達偷拍 131km/hr,但往南只有在334.6有設警示"前有測速照相"
首先需承認,超速一定不對,但 就法論法 好像有點 ...:

疑問:
一. 雖然偷拍規定"至少"300m以前要設警示,但並無規定"最遠",本案差距快2km(336.3-334.6),好像有點遠 ?

二.131-110=21km/hr ,超0-20 罰3000, 20-40罰3500,不是有10km/hr tolerance? 平常開120km/hr以下不是都OK嗎?
到底
131-120=11 or
131-110=21 km/hr ;(本案 罰NT$3500)


2009-05-01 1:10 發佈
是131-110=21 km

是照限速罰

Spitfire168 wrote:
在 南下336.3被...(恕刪)


照限速罰...不會依寬限值罰吧
A New Driving Sensation
1.如果不服可以去申訴看看,在高速公路我也常被雷射槍打下來而且也都沒超速照相限制告訴牌.....

反正被打下來就只好乖乖繳錢了.........我也怨不得人........

2.那個空間是怕照相機不準或是汽車時速表不準所以寬限多10公里左右(有的照相機只有5公里)......

如果寬限10公里還被拍到很明顯的就是超速照限速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 2 條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skip)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 "至多"...? 難到是373km?

樓主

小弟曾經申訴過同樣情形

相距告示牌1.6km

申訴無效!

請節哀

一定是依照速限處罰的,
所謂的寬限值,就如上面大大講的,
避免執法過嚴,或是誤差等爭議所設
(因為家母就曾經在國道一號上被取締過超速,
時速是111km/h),
另外,300公尺前設警示標誌,是法定沒錯,
但是似乎沒有遇過過遠的問題,就算是樓主的例子,
1.7km在時速110km/h情況下,也不過是1分鐘以內,
就會到達取締違規的地點(時速131km/h,應該不到50秒吧?)
申訴也應該是會被駁回的。

purpleeye!!
如果沒有過遠的問題

那就在高速公路起點設一張警告牌就好了

有良心一點,每個交流道設一張,然後隨便愛在哪取締就在哪取締
認了吧
我還曾經申訴過一次 得到的回覆是
測速照相告示牌設置於3.9公里前並無不妥.....
01有三多 01嘴炮多 01腦殘多 01宅男多
gtr86x2 wrote:
如果沒有過遠的問題那...(恕刪)


北部濱海公路有一段路就這樣弄啊
立一個 幾公里到幾公里 有測速照像

不過沒真的看過就是了
300 ㄇㄟ 爽爽用!!!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