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kin wrote:汽車停在公車站牌前可... 做法有二:一、打電話給轄區派出所,請員警來開單,但員警還是會等一下看有沒有車主過來。二、打電話給托吊車(附近的牌子應該有電話),他們托車的準度可是比日本UFO型夾娃娃機冠軍的中島由佳還準,那個黃色的夾子,車子一退就進去了,不用幾秒,就托走了。照片中的丫公是不是就是車主?存證舉發交通違規如下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 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 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三、補充說明:(一)同細則第21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第7條、第8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二)惟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三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四、有關所述車輛照片,可寄至本局交通隊,將於查證後依其違規事實舉發。
這個是台北市的http://td.tcpd.gov.tw/cgi-bin/SM_theme?page=44ab1e61其他縣市我沒有只是這種跟本檢舉不完啦你在台北市逛一圈就會發現這種違規多到你會懶的去管只能自求多福.因為公車到時要靠站就會停在車道上. 機車就只能從旁邊禁行車道繞過去.運氣不好後面就有條子在幫你拍紀念照. 一張900元的紀念照. 可以永世留存.
你檢舉我,我檢舉你這種全民狗仔的風氣真是OOXX誰會喜歡被人後面捅一刀換做是樓主也不願意吧我覺得何必搞得大家互相咬來咬去很多時候心胸寬大一點,會比較好過這種狗仔風氣不要繼續擴張要求別人都先從要求自己開始我想大家都會比較好過
李安毅 wrote:有些人一定是常常做虧...(恕刪) 您真是有正義感喔~對了~請問您看到我在您這篇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949964&p=327樓說的了嗎?對了~發文的樓主 檢舉是正確的少一些亂停車的人 也會少一些人講說機車亂鑽車摟
李安毅 wrote:有些人一定是常常做虧心事這麼怕檢舉或狗仔文化喔如果不違規會怕民眾檢舉嗎?...(恕刪) 大部份都是暫停等人而已嘛,李兄開車都不會遇到這些情況喔?還是,你都在四周繞好幾圈找車位,直到找到車位為止? (要等到民國幾年.....)
李安毅 wrote:有些人一定是常常做虧...(恕刪) 您這麼說好像您從來不會違規停車或是暫停違規是要抓,是要取締沒有錯不過您的正義感是不是也要先了解事情原因再來發揮你的正義感呢我就不相信在台北市開車,你可以不違規的暫停你當大家都沒開車嗎? 說的好像自己多守法規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