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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車禍後,鑑定肇事不在我,而對方告我過失傷害 一直琢磨於"應注意而未注意"

本人之前與人發生車禍事故

因故被告過失傷害

有先送交通事件裁決委員會去判定肇事責任
判決的結果是

我沒有肇事責任

大致的情況如下

兩側加起來一共有8線道(6個快車道 2個慢車道) 3個分隔島

中央的分隔島比一個快車道寬度還寬

快車道與慢車道的分隔島約快車道的1/2寬

紅綠燈快慢車道有分開(不同一個)

且快車道還有紅燈左轉的時相號誌 慢車道沒有

我當時是在快車道中央線道行駛

當時的十字路口號誌是綠燈直行燈

速限是60 我開60多-70

然後對方機車在慢車道違規左轉

然後就在我的車道的十字路口發生事故了

對方受傷送醫

在送交通事件裁決後判定

我有超速 但是沒有肇事責任

那對方不接受 所以上法院去告我

現在對方律師

一直琢磨於"我應注意而未注意" 所以會發生車禍

一直要我賠錢.....

我當初有要和解 只是對方開60萬 還說是打8折 所以沒辦法和解

所以想懂得人幫忙

可否有辦法利用 車速與馬路的寬度 算出我的視角關係

證明我不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2009-04-29 0:0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肇事 傷害
肇事責任佔多少?
若為0則無過失...

話說回來...對方請律師了
你只打算問網友嗎?

你車有壞掉吧...也找律師告回去...
我有請律師了

鑑定的結果是我有違規

沒有肇事責任
(鑑定原文 謝車雖有超速違規,但其違規行為與此事故之發生應無相對之因果關係,故研判僅有違規定而無肇責)

我的律師也是支持我的

只是很怕對方律師提的"應注意而未注意"這點

所以想請懂得人 算出我的行車視角

證明我不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去撞到他

而是他出現的太突然

很難有立即的反應

PS 我刑事 民事都被告了

等我打完這兩場

我應該會告回去的
Jayg wrote:
在送交通事件裁決後判定
我有超速 但是沒有肇事責任...(恕刪)

有超速卻能沒有肇事責任,這個利害!
請問裁決理由中是否認定就算不超速亦不能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呢?
如果真的是因此而認定為無過失責任的話,對方律師要告你過失傷害就不能成立,
因為無過失何來過失傷害之有?!

你既然都請律師了,相關詳細內容應該要和律師仔細研討,要提反訴的話最好是在訴訟進行中為之,
如此一來可以節省很多訴訟時間費用,不用再提另訴重新判斷。

請問你請律師是不是以案子算律師費的?!
樓主究竟是開偵查庭?刑事庭?民事庭?全無頭緒,如果還是偵查庭階段,就直接引用鑑定報告,主張自己無過失,要求對方對鑑定報告表示有無意見,若有意見要如何處理,並對方舉證樓主應注意而未注意部分,待對方舉證主張後,再找證據駁斥或要求履勘現場,看看對方論證可否成立。如果是檢察官調和解,那樓主就要注意檢察官的意見,再主張意見。
刑事庭的話,對方的律師應該沒機會代理,是和公訴檢察官對辯。
民事庭的話,如果是附民,那就會有刑事判決,樓主必須視刑事判決而決定,有罪,建議請律師。無罪,通常民事也沒事。
對方律師會這樣講,判斷是沒有東西可以主張了,只要小心應付,就沒事了。
沒肇事責任就沒有過失的問題啦!

對照舉證過失,那也是由對方說明為何你應注意而未注意!而您只要死咬鑑定報告無責任,即無過失就好~
順便反訴誣告!

本例中,你根本無注意義務存在的可能,好比在高速公路上超過速限而撞死路人,懂嗎?因為超速根本不是肇事主因,既然如此,何來注意義務?

不過,不是每個地方超速都沒事啦...只限於此案例,因為肇事責任歸屬上已經說明了「其違規行為與此事故之發生應無相對之因果關係,故研判僅有違規定而無肇責」,大家可別亂引用一通唷!
My Blog -> http://saintchris.pixnet.net/blog
原文
依美國北佛羅里達大學科技管理學院於事故重建分析所採用之反應時間
(含觸發,感知,判斷,鬆開油門,踩煞車,開始有效煞車)為1.6秒)......
中間省略......,若謝車未超速且係依最高速限60公里行駛,其反應距離
為26.6公尺,而其煞車距離為20.2公尺.因此謝車仍須46.8公尺錢發現對
方欲駛入,並開始緊急發車,方能避免車禍之發生,但實無理由苛責路權
優先者,應已緊急煞車之方式閉讓,又46.8公尺大於36.3公尺(我實際反
應的距離),表示謝車即使未超速,亦無法避免此事故之發生,故謝車雖有
超速違規,但其違規行為與此事故之發生應無相對之因果關係,故研判僅
有違規定而無肇責.
您的情況類似這樣吧!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lm4q1FmqjM
他咬您該注意而未注意
他不也如此?
該注意而未注意
又違規左轉
其違規行為與此事故之發生有絕對之因果關係!
台灣不是一直提倡絕對路權嗎??
怎麼綠燈直行的車輛撞上嚴重違規左轉的機車~還要背上"應注意而未注意"這一條呢??
那設置號誌又有何意義~??
不知道能不能請法官解釋一下~在直行號誌亮起時~是否也必須禮讓違規轉彎或闖紅燈的車輛~??
否則~哪來的應注意而未注意???
★三菱家族~中部團隊★  EVO-015  Evofamily.com
Jayg wrote:
因此謝車仍須46.8公尺前發現
方欲駛入,並開始緊急發車,方能避免車禍之發生,

這段話就是樓主自己所要尋找的答案。樓主在路口46.8公尺處時,對方在何處?想一下就知道如何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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