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PO到這裡主要是車禍糾紛常常要談和解---(雖然新聞內容勉強也算車禍吧= =)
標題:撞死再婚男 和解竟賠兩次---未註明「無其他請求權人」 被告憂還有人求償
新聞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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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覺得法律果然有漏洞 請大家多注意= =
蘋果網友回應 跟我想法差不多-
發現法律漏洞了~
如此法官也!!
以後要求償的人請批求償,
可以求更多喔!!
雖然撞死人不應該~賠嘗是天經地義的事!!
但要是他祖下18代都說沒參與培腸都再要求再賠一次!!
那到最後受害的人倒比是誰呢?
本案未賠嘗的金額應向第一位已求償的人要才是!
感覺法官有點xxx~!!
kiki0321 wrote:
會PO到這裡主要是車...(恕刪)
這沒有不合理,因為這個個案第2個出來要求賠償的是前妻的小孩!
待會再把詳細的法規內容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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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前言
前訴
判賠給現任妻子是依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義務,且再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侵害生命權之財產賠償,使加害人對受有法定扶養義務之第三人(妻子)負損害賠償之責。
後訴
依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且實務及多數學說均認為未成年子女不受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要件之限制。
因此加害人須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對受有法定扶養義務之第三人(子女)負損害賠償之責。
重點:前案之判決既判力是否即於後案?
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後案非既判力主觀範圍之人,不受既判力所及。
而且後案當事人未受程序保障(未受合法通知而為訴訟參加),因此得提起後訴,且後訴當事人是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提起訴訟,依判決爭點效,法院不得為與前訴訟相反之判斷。
所以後訴訟中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甚至若前訴訟是敗訴時,因未受事前程序保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子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1,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請求撤銷不利部分之判決,獲得事後之程序保障。
新聞有時內容還是以聳動為主,不要看了之後被牽著走,後訴訟請求賠償之後,與子女同順位之受扶養義務人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受既判力所及,且和解書上有註明「無其他請求權人」後,與子女同順位之受扶養義務人即不得再為請求!
A007BOY wrote:
這沒有不合理,因為這...(恕刪)
我這篇文章有在閒聊區也有發言 前面大致相同 後面內容跟您有一點不雷同 就是但書的部份
就算是加了但書 還是要賠的




只是可以告家屬違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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