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09/04/26)星期天早上就停在這裡的黃線上(如圖左側黑色車處),中午用餐回來發現被拖吊了,心裡e04到最高點。
到拖吊場領車,收據上說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1項4款,查到的條文如下: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若說只開罰單心裡或許還好受一點,竟然被拖吊就很@$#&^%。對街同樣是黃線,甚且是紅線都停滿車就沒事,而且據拖吊處說黃線僅有公告(或立牌)路段能假日停車,若無則不能停車。可是我看整條立農街二段都沒公告,為何對街的車輛相安無事?怎有不同的標準?同時間看到車流量更大的石牌路黃線停滿車就沒事。
拖吊車輛的原則及標準是什麼?黃線停車是事實,但並沒有阻礙交通而達到必需拖吊的急切性啊!
嚥不下這口氣一定要去申訴,至少還我拖吊費及保管費共1200元。
各位的看法如何呢?請指教。謝謝!
(請不要鞭笞,只是不滿被拖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