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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herblee wrote:
高乘載車道也沒寫專用, 所以不必高乘載也能開上去嗎?

再次打臉


第六十九條
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
車輛及行人進入;其應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圖例如下:
一、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6」。
二、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
型重型機車專行用「遵26.1」。
三、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專行用「遵26.2」。
四、車道指定自行車及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專行用「遵27」。
五、車道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28」。
六、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1」,得以「遵28.2」豎立
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路側。
前項車種圖案除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2」外,得擇要調整。但
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車道指定高乘載車輛專行用「遵28.3」。

「遵28.3」車道指定高乘載車輛專行用


怎沒超車道 超車專用道 超車優先道的標誌法條?
黃色小鸭 wrote:
再次打臉第六十九條車..
第六十九條
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
車輛及行人進入;其應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圖例如下:
一、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6」。
二、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
型重型機車專行用「遵26.1」。
三、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專行用「遵26.2」。
四、車道指定自行車及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專行用「遵27」。
五、車道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28」。
六、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1」,得以「遵28.2」豎立
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路側。
前項車種圖案除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2」外,得擇要調整。但
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車道指定高乘載車輛專行用「遵28.3」。
「遵28.3」車道指定高乘載車輛專行用
怎沒超車道 超車專用道 超車優先道的標誌法條?
...(恕刪)


大人, 您寫的和小人寫的, 是同一件事嗎?

herblee wrote:
高乘載車道也沒寫專用, 所以不必高乘載也能開上去嗎?
...(恕刪)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非高乘載車輛允許通行車輛,行駛高乘載車道。」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處駕駛人處新臺幣600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並不必寫上專用,也要遵守


黃色小鸭 wrote:
「遵28.3」車道指定高乘載車輛專行用
怎沒超車道 超車專用道 超車優先道的標誌法條?
.(恕刪)

??高乘載車道?????????超車道????????????????
herblee wrote:
大人, 您寫的和小人寫的, 是同一件事嗎?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非高乘載車輛允許通行車輛,行駛高乘載車道。」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處駕駛人處新臺幣600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並不必寫上專用,也要遵守

還在拗啊?
每次被打臉就裝傻...不然就是說別人講的是不同件事 再不然就說別人曲解
老招了啦

第九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五、非高乘載車道允許通行車輛,行駛高乘載車道。

奇怪了

一樣都是專用道

第九條裡怎沒有【非超車車輛行駛超車道】這款?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罰多少啊?



再來
高乘載車道使用及限制是依法律發布命令且有效力的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2.01.28. 管字第1026000600號公告

主旨:公告國道 1號五股楊梅高架道路高乘載專用車道及行經泰山收費站
相關注意事項。
依據: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條。
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第 3項及第 4項

公告事項:
一、國道 1號五股楊梅高架道路預訂於 102年 2月至 3月通車,該高架
道路設置高乘載專用車道,注意事項如下:
(一)該高架道路於泰山至中壢間為三車道路段,於最左側車道設置
高乘載專用車道,僅限大客車、計程車及乘載 3人以上(含駕
駛員)小客車行駛。
(二)前揭高乘載專用車道除部分路段繪設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允許
車輛匯入或匯出外,其餘均繪設雙白實線,禁止變換車道。另
如遇特殊狀況如道路養護、施工、事故或車輛故障等佔用車道
時,則允許變換車道匯出或匯入,不受前揭規定限制。


請問超車道限超車使用的命令公告在哪?
paratrooper862 wrote:
有些東西他寫得不錯 但針對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 就有很獨到的見解

這句可是KEY WORD

當然要有獨到的見解啊

不然按正確解釋

H神要怎麼死拗硬拗自圓其說他的長篇大論?

正確解釋早就沒戲唱了好嗎?

黃色小鸭 wrote:
還在拗啊?

第九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五、非高乘載車道允許通行車輛,行駛高乘載車道。

奇怪了

一樣都是專用道

第九條裡怎沒有【非超車車輛行駛超車道】這款?
...(恕刪)

大人, 容稟下情

因為高速公路會實施,入口匝道的"高乘載管制",此時在車道上的每一台車, 都是"高乘載"了!
因為是在入口管制,此時,所有車道都是"高乘載車道"

其它"非高乘載車輛"可以走平面, 不必走高架
所以,既然有時段上的高乘載,就符合環保了,何必獨立再設一條"高乘載車道", 有些畫蛇添足, 多此一舉

但是,還是可能有在時段實施之前, 先進入的, 或高乘載管制結束後所湧入的 "非高乘載車輛"

它為了區分, 所以會在地面及標誌上寫上"專用",強調的是 "通行權 "

但是超車道不能全部車道都是"超車道", 也不能都是行車道 , 這是路權 區分
所以這是 混淆了 "通行權" 和 "路權" 傻傻分不清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十二、高乘載車道:指專供特定車種或乘載一定人數以上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高乘載車道,其可行駛之車種或最低乘載人數,由該管公路管理機關公告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

正式名稱就是"高乘載車道"
專用就是"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 添加上去的

第九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五、非高乘載車道允許通行車輛,行駛高乘載車道。


因為它寫在第八條, 所以第九條裡沒有這款?
...(恕刪)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黃色小鸭 wrote:
請問超車道限超車使用的命令公告在哪?
...(恕刪)


而且法律位階高於"高管規則"的"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 ...


更加強,寫 "應"為超車道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已經明白寫在法律當中, 何需"命令"?
法律的位階是高於命令的

而且,法規當中,都是寫
超車後,超過, 都是要 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不能持續行駛

並沒有區分,要超車專用道, 才要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不管是超車專用車/超車優先道/超車道,
超車後,超過, 都是要 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不能持續行駛
herblee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而且法律位階高於"高管規則"的"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 ...

更加強,寫 "應"為超車道


而且,法規當中,都是寫
超車後,超過, 都是要 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不能持續行駛

並沒有區分,要超車專用道, 才要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不管是超車專用車/超車優先道/超車道,
超車後,超過, 都是要 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不能持續行駛

超車道只能超車?

那高乘載車道只能行駛高乘載車輛囉?

慢車道只能行駛慢車囉?

這種無腦邏輯還要繼續?

如果超車道只能超車

那8-1-3一定會和8-1-1 8-1-2一樣的邏輯寫: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行駛緊臨內側車道之車道車輛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或是依舊法照抄後段: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除為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外,不得行駛內側車道。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罰多少啊?

不敢回答?


法規只有寫在行車分向線路段 超車要回原行駛路線
除8-1-1 8-1-2外 其他沒有應回原車道的條款

不用自己在那邊腦補


拿連假實施的高乘載管制來和全時高乘載專用道類比 更是一絕...


高速公路超車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閃大燈通知前車...

前車正在超車須禮讓更快速的後車...

進入超車道超車要用最高速限 更是笑死天下人....


你矛了幾個盾算過嗎?

黃色小鸭 wrote:
超車道只能超車?
...(恕刪)

本來就沒有超車專用道/超車優先道/超車道的區分
硬要說"專用",是模糊問題焦點, 故意混淆
法規沒有的東西, 您高興就好


沒有法規說可以持續定速行駛,超車後不離開!

黃色小鸭 wrote:

那慢車道只能行駛慢車囉?

這種無腦邏輯還要繼續?
...(恕刪)

高速公路沒有慢車道, 這是故意混淆, 模糊問題焦點

黃色小鸭 wrote:
如果超車道只能超車

那8-1-3一定會和8-1-1 8-1-2一樣的邏輯寫: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行駛緊臨內側車道之車道車輛得暫時利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
...(恕刪)

就等您立法三讀通過, 現行法規不是如此

黃色小鸭 wrote: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罰多少啊?
不敢回答?
...(恕刪)

這又是一個先畫押再取供 ,怕死了!
前面的條件設定錯了,是不會有後面的結果.... 「引用法條錯誤」
不是引用這一條

黃色小鸭 wrote:
法規只有寫在行車分向線路段 超車要回原行駛路線
除8-1-1 8-1-2外 其他沒有應回原車道的條款

不用自己在那邊腦補
...(恕刪)

法律千萬條,要用自己喬 ?
無法自圓其說,就把法條刪去不用?

黃色小鸭 wrote:
拿連假實施的高乘載管制來和全時高乘載專用道類比 更是一絕...

高速公路超車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閃大燈通知前車...

前車正在超車須禮讓更快速的後車...

進入超車道超車要用最高速限 更是笑死天下人....

你矛了幾個盾算過嗎?
...(恕刪)


您高興怎麼說都好
herblee wrote:
本來就沒有超車專用道/超車優先道/超車道的區分
硬要說"專用",是模糊問題焦點, 故意混淆
法規沒有的東西, 您高興就好

那法規哪邊說超車道只能超車?

沒有 根本沒有
herblee wrote:
沒有法規說可以持續定速行駛,超車後不離開!

是真的沒有?

還是你自以為沒有?

你的說法為何跟制訂法規的官方說法不同?
herblee wrote:
高速公路沒有慢車道, 這是故意混淆, 模糊問題焦點

在跟你討論交通法規看不懂嗎?

高承載車道不敢回答了啊?

herblee wrote:
這又是一個先畫押再取供 ,怕死了!
前面的條件設定錯了,是不會有後面的結果.... 「引用法條錯誤」
不是引用這一條

不是你先曲解此條意思的嗎?

現在問你實際會出現此狀況該怎麼罰?

明明就一直在發生的事又不是理論 又回答不出來了?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哪邊寫到【應回原車道】? 沒有 根本沒有

以你的歪理這條應該寫這樣才對: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herblee wrote:
法律千萬條,要用自己喬 ?
無法自圓其說,就把法條刪去不用?

自圓其說不是你的專長嗎?

否則為何你說的都跟制訂法規的官方說法不同?
herblee wrote:
您高興怎麼說都好

還是一樣被N個矛盾打臉打到不敢反駁了?
herblee wrote:
那一條法規說內側車道不是超車道???(恕刪)

超車道不是超車專用道....兩者在法律上的解釋是不同的.可以認清這個事實嗎?

=================================
哪些車輛可行駛於高乘載車道?
五楊高架高乘載車道限大客車、計程車(含空車)及乘載3人以上(含駕駛員)小客車行駛,其他車輛請行駛右側2車道。
所以....高乘載車道不只高乘載車..計程車(含空車)也可以行駛.這就是旦書.明白寫出來的.所以高乘載車道不是專用道.不能稱專用道.這跟超車道是同義的.每個稱謂要明白.才不會讓人誤解
而地上寫的.可是高乘載專用啊...人家是說符合高乘載法規都可以用.可沒寫高乘載專用"道"
同理不超車一樣可以行駛超車道.因為有旦書.只要你能合乎法規.有什麼不可以

=================================
超車後,超過, 都是要 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不能持續行駛 ....
都跟你說.你舉的第一條第二條.這是指同車道超車了.不懂多讀點書.
而第三條處罰條例是處罰."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不是處罰未駛回原車道"者".好好看整句話.者在什麼地方好嗎?

=================================
法規...不是只看一小段.請好好用你的心去體會立法的智慧.雖然立法諸公很無腦.但能立成法.字字句句都是良言.
包含...每條路上.每條線.每個限速.每個標題的設立.都有明確的規範.設立.以台灣最多的日本車而立.你可以發現原設計路段.依標準開很平穩.甚至只要右窗角對著線開就是通行全台灣.讓乘客不會不舒服..標準速度+30就容易來不及停止...道路的設計要大智慧.或者說立法要大智慧.多去體驗一下

=================================
herblee wrote: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通通都有優先權, 就無法定出先後次序了
這就是現在曾出不窮"路權爭議"的源頭
每條車道都可以隨意行駛嗎?
無超車行為, 卻行駛於超車道, 是依據那一條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項....人家明明白白的寫的很清楚.只要你符合法規
toocck wrote:
超車道不是超車專用道....兩者在法律上的解釋是不同的.可以認清這個事實嗎?
...(恕刪)

是的,小弟認不清這個"事實"?
可以請您找出"超車專用道"的法源,然後說明"超車專用道"和"超車道"的差別嗎?
請解釋為何"超車道"可以拿來行車, 法源依據為何?

問題是現在的法規中, 沒有超車專用道/超車優先道/超車道的區分

超車道 是"路權"區分 超車專用道 是設定"通行權"
通行權 ≠ 路權
沒有的東西,硬要區分出"專用",是模糊問題焦點, 故意混淆

定速行駛不換車道,這種行為連"超越"都稱不上 ,怎麼會有"超車道"的路權?

美國有三種內車道的制度 ,因為各州有各自獨立的法規, 就可以找到不同的"超車道"路權區分
1. 只要達到最高速, 就可以使用內側車道, 這樣規定的只有5個州
但是它這樣做是有原因的, 例如阿拉斯加州,有些地區在北極圈之內, 地廣人稀,暴風雪來的時候, 外車道和路肩,是分不清楚的, 都是積雪,容易衝出路面。 容許走內車道比較安全

2.大部份的州, 是依照聯邦法規, 如果低於Normal speed of Traffic 整體車流速度,就必須慢車靠右
如果車速比其它車都快, 就可以留在內車道, 只要有車比你快, 就要讓
它的標準是比較級的"相對車速", 不是儀器顯示多少公里的"絕對車速"

這個原則,就是比較的含義, 同樣出現在有的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這一條就是慢車"靠右行駛",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原則
沒有說絕對車速多少, 是採取"比較"的相對車速

再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速規定當中,也有內側車道>中線車道>外側車道 , 慢車靠右原則 ,只不過寫的是"絕對車速"
這裏有一個字要注意"較慢速", 所以含義是相對比較的"相對車速"
和誰比較?
就是前面"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 也就是速差10Km以上,"較慢速",必須到外側去行駛
因為寫的是超越,而不是"超車",所以在中線車道, "超越"後,若車速高於外車道,是可以不必離開。
所以,在我們台灣的法規, 中線車道就是屬於第二種,是超車道兼行車道,有共用路權的狀況 。

3.大約有9個州,和德國/日本/歐盟一樣, 內車道只供超車使用, 不超車就必須離開

不是只看美國的聯邦法規這樣,我們應該也是一樣,先射箭再畫靶,直接先認定, 就不看台灣法規怎麼寫
台灣的法規是那一種?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由"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應該是屬於第三種
不是像美國寫超越Passing , 有共用路權的規定, 台灣沒有
和德國/日本/歐盟一樣, 內車道只供超車使用, 不超車就必須離開

以路權來解釋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是可以"持續超車", 不能"持續行車"

「路權」雖有信賴原則為其法律立論基礎,但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更不可能無限延伸。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不能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一路都在內車道上超車",所以可以不離開的這種說法, 是不成立的。

也就是,超車完成,不再超車即無路權,如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回到原車道
如無安全車距, 則可繼續超越, 直到無車可超,就必須回到原車道(中/外車道)


toocck wrote:
=================================
哪些車輛可行駛於高乘載車道?
五楊高架高乘載車道限大客車、計程車(含空車)及乘載3人以上(含駕駛員)小客車行駛,其他車輛請行駛右側2車道。
所以....高乘載車道不只高乘載車..計程車(含空車)也可以行駛.這就是旦書.明白寫出來的.所以高乘載車道不是專用道.不能稱專用道.這跟超車道是同義的.每個稱謂要明白.才不會讓人誤解
而地上寫的.可是高乘載專用啊...人家是說符合高乘載法規都可以用.可沒寫高乘載專用"道"
同理不超車一樣可以行駛超車道.因為有旦書.只要你能合乎法規.有什麼不可以

=================================
...(恕刪)

報告小鴨大人, toocck 大大說"高乘載車道不是專用道.不能稱專用道."
他和 您前面說的"車道指定高乘載車輛專行用「遵28.3」。「遵28.3」車道指定高乘載車輛專行用"
不一樣喔???????他否定您的講法喔?
好困惑,誰說的對呢?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十二、高乘載車道:指專供特定車種或乘載一定人數以上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高乘載車道,其可行駛之車種或最低乘載人數,由該管公路管理機關公告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


計程車(含空車)就是公告的特定車種, 這不是"但書",不是列有條件的"例外規定"

這個HOV抄自美國, 只抄到皮毛, 沒抄精髓,也沒有配套的"共乘法",怎麼能說符合環保?

toocck wrote:
超車後,超過, 都是要 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不能持續行駛 ....
都跟你說.你舉的第一條第二條.這是指同車道超車了.不懂多讀點書.
...(恕刪)

我唔讀冊 拍謝 拍謝 ! 只讀了法條

相關法條當中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超車後,超過, 都是要 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不能持續行駛

那一字那一句說"同車道超車"? 原文完全沒提到同車道
所有"超車",都要"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不解為何一直提法規沒有的東西?

toocck wrote:

而第三條處罰條例是處罰."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不是處罰未駛回原車道"者".好好看整句話.者在什麼地方好嗎?
...(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其立法精神及含義, 明白表示: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 駛回原車道

無超車行為行駛於超車道, 其違規行為不是在超車後,而是根本不該進入這個車道, 當然不是這條法規的範疇

這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無超車行為"行駛於超車道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規定就寫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車道要有超車行為, 定速行駛是"行車", 不是"超車"

toocck wrote:
=================================
法規...不是只看一小段.請好好用你的心去體會立法的智慧.雖然立法諸公很無腦.但能立成法.字字句句都是良言.
包含...每條路上.每條線.每個限速.每個標題的設立.都有明確的規範.設立.以台灣最多的日本車而立.你可以發現原設計路段.依標準開很平穩.甚至只要右窗角對著線開就是通行全台灣.讓乘客不會不舒服..標準速度+30就容易來不及停止...道路的設計要大智慧.或者說立法要大智慧.多去體驗一下

=================================
herblee wrote: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通通都有優先權, 就無法定出先後次序了
這就是現在曾出不窮"路權爭議"的源頭
每條車道都可以隨意行駛嗎?
無超車行為, 卻行駛於超車道, 是依據那一條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三項....人家明明白白的寫的很清楚.只要你符合法規
...(恕刪)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前面已經說太多了! "但"書的原則, 但字之後的解釋......
符合法規 ? 這句話從頭到尾,全部都符合了嗎?
定速行駛不離開
符合的只是速限規定

不符合"車道使用規定"!

"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不離開" 是 "無超車行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不離開"可以稱為"超車" ?
這種行為是符合法規當中"內側車道為超車。"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要免則, 請證明"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不離開" 這種行為, 是法規中所定義的"超車"





jerry_liu426 wrote:
重點是這篇報導的法規...(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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