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lven8116 wrote:
龜車是眼睛有問題嗎?看不到 "但" 這個字嗎?
有一派用路人認為,我已經開到法定最高速限了,後方逼近的車肯定都超速了,既然他們違法超速,那我自然就沒有切回原車道讓他們的必要!聽起來很有道理,但是這些人可能都忽略了一點:怎麼確認自己已經開到最高速限?又怎麼認定後車就是超速呢?
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22項附件「速率計」中規定,「速率計指示速率必須永不少於真實速率」,也就是車輛在原廠狀態下,時速錶所顯示的速度必定大於實際速度,車輛也會因車齡、車況等其他種種因素而影響誤差值。如果今天前車的時速錶較後車更為「快樂」,為了保持安全距離,後車勢必得降低車速,連鎖效應下就可能會拖累整體車流的速度!
但為但書,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此但書句式為「但... ...得」。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速限)。
"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作者:羅傳賢 (經歷: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178頁的第五種 但書 型式
該書 176-178頁, 對於但書「句式 」有清楚的區分為 5種之說明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何種「句式 」為例外? 何種「句式 」為 限制 ? 何種「句式 」為"附加補充性質"? 皆條列得很清楚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而是 附加補充規定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所以限縮解釋,但書是禁止類推擴大解釋的!
明文在但書規定就是"速限"! 什麼狀況下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 !
根本不能把一面速限標誌說成是用路人的車速 !
但書是補充「行車時速之限制」遵守那一面 "速限標誌"

法規完全沒有"允許"這二個字? 速限從來都沒有 允許使用的意思!
最高速限在法規白紙黑字是"限制"義務 ! 從來都不是使用道路的權利!
"速限"無關路權 ! 是限制用路人 ! 從來都不是相反的允許用路人!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並不能變身成"路權"???? 遵守了也不會有任何權利!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是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法規哪來的 "最高速限是用路人的車速"???? 不能自行添加文字, 做擴張解釋 !
8-1-3但書 只有"最高速限「限5」標誌 ! 得以的是這面標誌! 允許的還是這面標誌 ! 此標誌是告示駕駛人屬於 另一回事 ! " 更不能自行擴張說成 『最高速限之車速』, 把"最高速限"和 車速 說成同一件事!

是 主管機關 設置 "最高速限「限5」標誌 ! 這不是 用路人的任何車速 !
依法 "最高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的權責, 這不是一般用路人的"速度/車速"! 適用對象完全不同! 豈能張冠李戴?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只能無條件遵守! 遵守了也不會得到權利能使用內側車道!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不是用路人自行認定"速限"為多少??
擁有權利就能使用, 無權利,超出使用權利範圍之外, 就有禮讓之義務 !
8-1-3 但書是授權給 主管機關 改變速限 ! 用路人只有依限行駛內側車道的義務 ! 但書完全沒有提及"用路人如何遵守?" 沒有提及如何認定?! 寬限值多少? 完全沒有, 沒有後面再加上什麼"之車速"? 這些加油添醋的文字! 全部都是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必須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這半條法規是講給主管機關聽的 ! 根本和用路人的車速無關!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有55m車距能行駛110km嗎? 不能!違反高管規則6 !
1km內擠入超過16台車(Density>16車)就沒有55m車距了, 就會致堵塞而降速了
此時速限為何? 是回到 最低(限6)-最高速限(限5)的區間!
是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才得以遵守那一面限5標誌行駛 !
況且"速限"並非使用權利(路權)? 所有的法規都看完也找不到?
首先, 要有路權觀念, 道路為公用 , 由法律授權使用道路!法律授權之外,是別人的路權! 別人的使用範圍

法律都有規定 "每一台車的位置"在那裏 ?
而○○車道,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 區分這條車道的使用權利
是否能使用內側車道? 是依據法律授權 !
法律授權可以去使用這個車道走才能進去 , 法律授權多長的範圍? 只有安全車距55m,超過之後就喪失路權必須離開了!
bbbboywind wrote:
我只想回應"超完回原道"那張,不行喔,有人會說他是連續超車,還不是無車可超。至於怎樣算沒車呢,距離要多少才算?兩三百公尺外看到中線有車算不算無車可超呢?還要等他表態一下。樓主要不要也回一下,這樣算嗎?
連續超車? 法規沒有
法規只有"超車道" , 指定那一條車道是超車道!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
對前方55m內的中線車超越 , 就擁有路權! 可以行駛這個車道 !
而超過有55m車距之後,若更前方55m內無車可超,就喪失路權必須依法離開
路權不是無遠弗界! 要看法律授予多長的道路空間
整條"車行道Carriageway"上,左右是劃分出不同車道Lane, 法律禁止跨行車道!這說明路權左右範圍,局限於車道線之內!車道線區分了橫向之"路權範圍",車道線之外是別人的權!

如圖, B車不可能對路權範圍外的A車及1車 超車
B車是超路權範圍內的 2,3,4 車 , A 車是對 路權範圍內的 1 車 超車
使用權利的法律依據在那裏?
《法律依據》
(1)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補充超車道之速限指定為最高速限(限5)! 非最低(限6)-最高速限(限5)區間
車道之使用 即 車道之路權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 何時取得路權 ? 超車 !
(2)高管規則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速限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進入內側車道是不是要"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是不是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非超車喪失路權,是要離開這個車道, 那裏能拼快搶道,仗勢自己開快車別人追不上?就一路佔用下去?
換車道是離開自己的框框 , 進入另一個路權框框, 須要讓擁有路權者先行,而且不能侵入它人的 "路權範圍"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若是 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破壞了這個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侵入直行車的路權範圍 ? 自然是違規的一方
換車道必需繞過它人的路權範圍

不能侵入它人路權

(3)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指避免加速←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1條)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路權為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路權"依法律 指定/分配/排序
法律分配道路空間給所有用路人 , 一起共用, 每台車(人)行駛於個自(由法律劃分)的路權 Vorfahrt 範圍內
路權依法取得 , 也會喪失
(當 超出法律分配的使用時間/超出法律分配的使用空間/ 超出法律分配的前後次序 就喪失路權了)
法規白紙黑字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是對中線車道上的車超車 ! 不是同車道超車 !
同車道是保持安全車距! 前車都在路權範圍之外 !
法規要求有安全車距55m就要離開,駛回原來的中線車道
何時喪失路權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
安全距離 就是路權範圍 ! (內車道路權)權利終止了! 被法規收回 ! 101條是要求離開!駛回 !
(4)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

高管規則6第二項規定....,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如果有其它車輛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 因此 , 這是法規指定供該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
依高管規則6: 110km保持55m車距 , 就是前後方向的路權範圍
別人的路權不能侵入 ! 所以要保持55m車距空出來
車距不足! 是將前車置入自己的安全車距 內 ? 把前車當成自己的緩衝墊嗎 ?
並不可以這樣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前方有55m車距才有辦法110km行駛
這個範圍(車距大),處於F自由車流的LOS A B C ,才有55m , 就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


LOS A,B,C 車距拉開不塞車 ,但都擠進內側車道,就會進入 LOS D是達到了臨界點,發生由F自由車流反轉為S同步車流的相變, 再不離開更多車擁入→ LOS E , F 沒有車距都擠在一起 , 塞車了
讓車變少, 分流離開! 曲線倒轉回來往左 ! 能超車, 能超過去離開,車變少, 曲線趨勢往左反轉
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保持55m車距, 每台車加車長擁有60m長的車道路權;16台車⤫60m=960m, 17台車⤫60m=1020m超出1公里了!)
17車擠在1km內, 就沒有55m車距了,但書之最高速限110km行駛不成立! ,就能得知
不離開卻"硬要110km的不合理"了!
很多車擠在一起稱為"堵塞", 如圖LOS D ,LOS E , LOS F , 拉開車距沒塞在一起, 當然就是"不堵塞"如LOS A/B/C
法規完全沒有速限是什麼"允許使用"這二個字? 最高速限在法規白紙黑字是"限制"義務 ! 從來都不是使用權利!
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 就應該讓超車道有功能 ! 不佔用超車道! 依法超車後離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