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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黃色小鸭 wrote:
連較慢速小型車是指時...(恕刪)


有些東西他寫得不錯 但針對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 就有很獨到的見解
herblee wrote:
所以您說對了, 保持...(恕刪)


我說對了你說錯了

你只看超越兩字就說不用回外側車道

不用開外側車道的條件是 時速不得低於最高速限10以上

不然你只能暫時利用中間的車道


對阿 法規每條都要遵守

這你自己貼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第八條第三項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看到沒 行駛兩字~~~ 不是超越 也不是超車

paratrooper862 wrote:
只要你在速限90以上,開低於速限10公里以上, 就必須行駛外側車道
100路段開90以上 你就可以不必開最外側

幫你訂正一下

最低行駛速限
外側車道60
中線車道80
內側車道最高速限

最低超車速限
中線車道60
內側車道80

以上以三車道路段為例

paratrooper862 wrote:
有些東西他寫得不錯 但針對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 就有很獨到的見解

為了完他的"獨到的見解"

胡亂解讀法規真的會讓人想口土...

paratrooper862 wrote:
第八條第三項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看到沒 行駛兩字~~~ 不是超越 也不是超車

...(恕刪)


是啊! 行駛兩字~~~ 不是超越 也不是超車 , 也不是行車, 這句話完全沒寫
因為這句話完全不是在說"超越/超車/行車, 它在說的是"速限"
只是描述在這條車道上行駛時的車速為多少?

超車時需不需要在"超車道"上行駛, 需要吧

這個"行駛"能區分是要變換車道的"超車", 還是不必換車道的"行車"? 不能嘛!
只抓這"行駛"兩個字.就能倒過來說,有寫"行駛"喔,所以 可不換車道, 可以不離開嗎?
這句話完全沒寫到, 不能這樣倒推解釋,或擴大解釋!
前面已經說了法律"但書"的原則................

還有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指的是F車流或S-stable車流的車況
是整體車流為何, 不是一台二台車,前車堵到後車
這句話要整句看, 不是抽出其中有"行車"二字,就認為超車後,可以"不必變換車道離開"
這句話完全沒這樣寫

"超車" 是寫在前面那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是寫在後面這一句, 這一句就只是"速限"規定

超車Overtaking要使用到兩個車道, 這句話"行駛於內側車道",只是一個車道的速限規定,當然不會"跨越"兩個車道, 當然不會寫"超車"
"超車" 是寫在前面那一句

超車走超車道, 行車走行車道, 車速較慢,儘量靠右邊的行車道行駛
當行車道壅塞時, 就必須靠超車道來舒解行車道的壅塞

在高速公路上,"超車"是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讓行車道上的車,能超車離開, 車輛密度就可以下降
把超車道成行車道使用, 就沒有車道能舒解壅塞了
這是在道路容量還能負荷的情況下,就提早發生壅塞。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容許的是"最高速限"
只是描述在這條車道上行駛時的車速為多少?
這句話的前方有句點。
和前方那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在說兩件不同的事

回過來說Overtaking 超車
over 是越過去, taking是拿下它的位置
超車之後, 前後車的位置會互換, 後車變成前車

依據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同向單一車道,必須等"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
多車道,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前車就是因為車速落後, 才須要超車, 這不就是代表前行車減速,
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或表示"允讓"

"或"表示三者擇一即可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車道寬度為 3.7m , 汽車的寬度Focus 1823mm. Mondeo 1886mm. Sedan5 1805mm , Vios1690mm, 兩台車寬+0.5m , 一定超過3.7m , 不可能同一車道超車, 一定要變換車道。
此為第一次變換車道
同向單一車道, 就是變換車道到"對向車道", 在"對向車道"上超越
多車道
無論是前面高管規則的8-1-1或8-1-2,是由外側車道變換車道到"中線車道"上超越
8-1-1或8-1-2,是寫"超越", 所以不一定回原車道, 但還是"左側超越"

或是 高管規則8-1-3 , 由中線車道變換車道到"內側車道"上超車, 超車必須回到原車道

所以超車Overtaking,包含有二次變換車道Changing lane + 超越Passing
要先變換車道到前車左側, 在內側車道上"超越"前車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 最後一次變換車道, 要駛入原行路線
超越是超車的其中一部份,是包含在整個超車行為當中,"最高速限行駛"那一段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上面法條中, 都有
內側車道,內車道超車後,超過, 都是要 駛回原車道駛入原行路線, 不能持續行駛
這樣的規定

相對於Overtaking的是Undertaking ,這是非法超車的意思,包括"右側超車"

黃色小鸭 wrote: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還在跳痛啊?

我都不知道國五國六...有中線車道
...(恕刪)


前面在說的是"中線車道"的路權 , 有超車道/超越道/行車道 共用路權的狀況
有中線車道存在,前提的條件當然是同向三個以上的車道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這句話當中有"中線車道",自然為三個以上的車道

您的發言卻把"毫無相關"的同向二車道,放進來混在一談論
內/中/外三個車道本來就有不同的路權規定
混在一起談只是模糊問題焦點, 無助於"中線車道"路權的釐清

這和您前面的發言狀況一樣, 前提的條件不確定,又如何去推論後面的結果呢?

這是您的言論自由, 您高興就好
黃色小鸭 wrote:
法條中哪邊寫到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沒有 根本沒有
...(恕刪)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若不是中線車道
請問是那一個車道?

黃色小鸭 wrote:
你把法規斷章取義只談中線路權只是模糊問題焦點
沒中線的路段 法規要怎麼解釋?
...(恕刪)

不解?在談"中線車道"的路權比較, 為何要去找沒有中線的路段?


黃色小鸭 wrote:
又要開始編另一套說法了嗎?

大型車不敢再談了?

前面不是說大型車是超越 不用回外線?

前面不是說較慢速小型車是超越 不用回外線?
...(恕刪)

我回頭去看上面, 那裏有說 "前面不是說大型車是超越 不用回外線?"
是真的寫錯了嗎?

整句話是這樣
herblee wrote:
不必離開, 寫在高管規則8-1-1及8-1-2,"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一句,當中寫的是超越Passing, 而不是超車Overtaking。
所以不必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只要超越Passing,在8-1-1,8-1-2都是指"中線車道"

超越後不必離開的車道是"中線車道",不是內側車道,請勿弄錯了不同車道的路權規定
...(恕刪)

能進入內側車道的是小型車,
沒加上小型車, 這是有沒說清楚的地方
paratrooper862 大大的指正,我也說他對的, 已經在後面說明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一句,指的是"超越"本來就沒有"離開"的意思
而"超車",就含有必須駛回原車道, 必須離開的意思
比較內側車道VS中線車道, 就是內側車道寫"超車", 中線車道寫"超越"

黃色小鸭 wrote:
大型車不敢再談了?
前面不是說大型車是超越 不用回外線?
前面不是說較慢速小型車是超越 不用回外線?
...(恕刪)

大人冤枉! 對不起, 前面並沒有這樣說
"來人,將供詞取來,讓這奴婢畫押!"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超越前車使用中線車道, 根本不會進入"內側車道"

能進入內側車道的是小型車,當然是談小型車
為何一定要談不會進入"內側車道"的"大型車" ? (圓山路段是例外不談)
先畫押再取供, 是什麼年代的事啊?


黃色小鸭 wrote:
明知錯誤還死拗硬拗

死不認錯的態度沒幾個人會跟你理性討論

人必自重而後人重之
...(恕刪)

您有您的言論自由, 您高興就好
不要連就是這樣

被抓包還裝可憐

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 都是別人曲解

啊不就蓋委曲捏
herblee wrote:
警察是執法,不是警察...(恕刪)


只要法律沒規定的.我就是能做
法律明白寫出來的.就是依豦.好好看法條上每個字.光一個"且".光一個"及".光一個"旦".都是前人的智慧

================================
像...喝咖啡會上癮.太多會傷身.但法律沒規定不能喝.所以警察不會理你.你高興一天喝 100杯自殺.警察也管不到你.但....有明白分類出來的各級毒品.我們不能用...只要是沒規定進去的.即使是國外新興毒品.台灣的法律罰不到你.但一規範起.就必須遵守.這就是道德跟法律不同的地方

今天以法律來管事情.道德是對自身要求的.道德只有下地獄時.神才會判罰的.法律是公家機關的施行原則...
今天很多人都要無限上綱.你就想.台灣警察偷拍這麼多.為什麼不拍連續行駛超車道.依大家的"超車專用道".只要拍到右側沒車就算違規了不是嗎?連車速都不用拍.別把警察當笨蛋.他們早就做好各種推演了.公務員在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計較的比平民老百姓還精

機車道係指供機車行駛為主之車道,含機車專用道、機車優先道或只提示機車可行駛之空間...法律會很明白的寫出.專用.優先.或機車以上可行駛.不是不明不白
我比較笨找不到超車專用道這條法律.幫我找出來才是真的.否則專用二個字也都是你的想像而己.因為他有旦書可以以最高速行駛.但你所提的.都只是何謂超車的方法.規範.並不是指超車道為"超車專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修正版本中."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者"這才會罰...其它不罰.每個字都要看.少看一個字都不行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這是指同車道右側超車.並不是指慢車道超快車道的車.難不成最右線的大車不能比中線的汽車快?機車不能比汽車快.直行車不能超越左轉車????而為什麼這樣訂有他的時空背景還有意義.多了解才不會誤會
勿占用超車道這麼簡單的東西真不知為何能戰這麼久?

歐美日的民眾大部份人都能接受這種簡單的觀念,

姑且不論國外占用超車道該不該受罰的狀況,

歐美日的民眾本著不阻礙或妨礙大眾的心意讓出超車道,

也算是為了讓大家能快一點到達各自的目的地,

相反的在台灣的人竟然為了到底怎樣才算占用超車道在爭得面紅耳赤,

爭贏了又如何?為了爽嗎?

勿占用超車道這麼簡單的問題去問小學生都知道後車較快就是讓呀!

占用超車道的人在那邊玩文字遊戲也不會比較快到達目的地,

最後可能占用超車道是中國人自私的通病,

對岸已經突破盲點在2004年9月開始在北京機場高速路實施分車道限速,

但是中國人真是命賤,

非得要讓人規定明確的時速慢速車靠右才行,

不懂的自覺,

不過成效似乎不錯,

現在對岸很多城市都採用,





就看台灣什麼時候跟進,

希望先從國道五號試辦,

與其用差別費率來減少車流量,

不如用分車道限速來提高道路使用效率。

想到這邊就氣,

台灣很多公務員照日本人的說法就是稅金小偷,

台灣這麼小都管理不好,

在對岸那邊都有範本了,

還不快拿來照抄使用,

台灣的交通都惡化到像癌症末期了,

現在有解藥了,

至少去了解一下研究一下吧!

老是在那邊幻想台灣有多好又多好,

殊不知對岸一線城市硬體設施已經進步到台灣人無法想像的地步了。
advantage wrote:
最後可能占用超車道是中國人自私的通病,

對岸已經突破盲點在2004年9月開始在北京機場高速路實施分車道限速,

但是中國人真是命賤,

非得要讓人規定明確的時速慢速車靠右才行,

不懂的自覺,

不過成效似乎不錯,

現在對岸很多城市都採用,

中國依新交通法規已經取消超車道了

北京首都機場高速公路剛好就是第一條


分車道限速跟台灣高速公路差不多

只差在台灣最高速限每個車道都一樣 最低速限才有不同 還有台灣沒把車道速限標誌掛上去

所以
你的意思是要台灣學中國取消超車道還是?

toocck wrote:
我比較笨找不到超車專用道這條法律.幫我找出來才是真的.否則專用二個字也都是你的想像而己.因為他有旦書可以以最高速行駛.但你所提的.都只是何謂超車的方法.規範.並不是指超車道為"超車專用"
...(恕刪)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 ...

都是說超車道, 沒有法規說是 "行車道" ,或是共用路權,超車道兼行車道, 沒有這樣的法規,超車道怎麼能拿來行車?

那一條法規說內側車道不是超車道?,可以不換車道,可以不離開?

以最高速定速持續行駛, 不離開不換車道
和"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兩件不同的"行為",怎麼混為一談?

以最高速定速持續行駛, 不離開不換車道, 這是指"行車道" travelling lane ,走行車線
要做這樣的行為, 應該行駛於中/外車道

法規當中寫的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容許的是速限, 不是行駛
2.寫的是"最高速限",不是"最高速","最高速限"是相對於"最低速限",這是取消"最低速限"的速限規定。
3.這前面是"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指的是車流量的大小,以不同的車流量,而有不同的速限。
4.但為但書,但書應限縮解釋, 不得擴張解釋, 不得倒推解釋

所以您確定一定要寫上超車專用道,才要遵守,
就算沒有任何法規說,可以在內側車道上定速行駛不離開
不寫上超車專用道,就可以拿來定速行車, 不必離開?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規屬於一方
通通都有優先權, 就無法定出先後次序了

這就是現在曾出不窮"路權爭議"的源頭
每條車道都可以隨意行駛嗎?

無超車行為, 卻行駛於超車道, 是依據那一條法規?

toocck wrote:
因為他有旦書可以以最高速行駛.
...(恕刪)

您所引的法規, 和定速持續行駛, 是兩件不同的行為

但為但書,但書應限縮解釋, 不得擴張解釋, 不得倒推解釋
但書是不能倒過來解釋的
可以最高速行駛,不能"不換車道", 不能"持續行駛不離開"

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 "最高速"並非內側車道的專利

但書寫的是"速限"規定,寫的是何種狀況下, 有何種速限

那一種情況,走那一條車道,是車道使用規定

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兩種行為

可以拿速限規定, 去推翻"車道使用規定" 嗎?

toocck wrote:
但你所提的.都只是何謂超車的方法.規範.並不是指"
...(恕刪)


高乘載車道也沒寫專用, 所以不必高乘載也能開上去嗎?

超車道不是"超車專用?
法規當中,有在"超車道"當中,再區分出"超車專用道"/超車優先道/超車道,三種不同的路權嗎? 沒有

所以法規當中的超車道,就是"超車專用道",就是"超車優先道",就是"超車道"

況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依據法規
超車後,超過, 都是要 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不能持續行駛
法規寫的很清楚, 要不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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