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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toocck wrote:
即然這麼有理.那為什麼警察不在高速公路全面拍照.錄影.測速呢??
..(恕刪)

警察是執法,不是警察就是法律, 從頭到尾所說的, 就是依法行政!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條, "行政行為" 自然必須依法行政
無論行政機關或用路人,行為都要依據"法規"的規定

但如果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或有逾越職權而發布,其法規命令應不發生效力;
人民如因此而受有權力或利益之損害,亦得提出申請,聲明異議、請願、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合理之救濟。

法規沒寫的能做嗎?
找不到有那條法規說了,無超車行為, 只要達到速限, 就可以行駛內車道?

toocck wrote:
而且..路權不是只限超車能使用...
最內側是超車專用道?還是超車道?請看好法條....
專用道才是有強制性的.如...公車專用道.
但快車道.慢車道並沒有強制性.
..(恕刪)

看好法條....??!!
超車道的路權不是超車?是甚麼? 小弟找不到來有什麼"不是只限超車能使用"的法條?

定速不換車道, 是行車還是超車?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 ...

都是說超車道, 沒有法規說是 "行車道" ,或是共用路權,超車道兼行車道, 沒有這樣的法規,超車道怎麼能拿來行車?
再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依據法規
超車後,超過, 都是要 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不能持續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無超車行為, 卻行駛於超車道, 是依據那一條法?
沒有這樣的法規, 完全沒有
可以把超車道當成行車道使用?

又有那一條法令,有提及共用路權? 內側車道可以超車道兼行車道?
沒有這樣的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這些法條當中,"超車"都有"必須退出"內側車道的規定

請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退出內車道的法規,寫在高管規則8-1-3"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這一句話當中
超車是一定要退出內車道, 才稱為"超車" Overtaking。 未回原車道, 不稱為"超車"Overtaking,只能說是"超越"Passing!

不必離開, 寫在高管規則8-1-1及8-1-2,"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一句,當中寫的是超越Passing, 而不是超車Overtaking。
所以不必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只要超越Passing,在8-1-1,8-1-2都是指"中線車道"

超越後不必離開的車道是"中線車道",不是內側車道,請勿弄錯了不同車道的路權規定
herblee wrote: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退出內車道的法規,寫在高管規則8-1-3"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這一句話當中
超車是一定要退出內車道, 才稱為"超車" Overtaking, 未回原車道, 不稱為"超車"

不必離開, 寫在高管規則8-1-1及8-1-2,"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一句,當中寫的是超越, 而不是超車。
所以不必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只要超越Passing,在8-1-1,8-1-2都是指"中線車道"

超越後不必離開的車道是"中線車道",不是內側車道,請勿弄錯了不同車道的路權規定

整天胡說八道很好玩嗎?

較慢速小型車超完車要不要退回到外側車道?

那較慢速小型車是超越還是超車?

還8-1-1不必離開勒

再來
大型車超完車要不要退回到外側車道?

那大型車是超越還是超車?

還8-1-2不必離開勒



最後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都是指"中線車道"???

你到底有沒在台灣開過車?


自相矛盾 錯誤解讀法規就不要一直在這邊丟臉了

自己貼法規出來打自己的臉

更是瞎到爆...
政府若斬釘截鐵的公布沒有爭議性的法條施行
亂象就會減少?(我不相信)

我最常違規的就是超速
雖然我很度濫一路定速開在內線的車
但我不會閃大燈要人讓道
我會自己想法子安全的超過他
我自己超速都違規了 有什麼資格去批判另一個違規人?

herblee wrote:
警察是執法,不是警察...(恕刪)









你還跳不過這個問題啊~~
黃色小鸭 wrote:
整天胡說八道很好玩嗎?
較慢速小型車超完車要不要退回到外側車道?
那較慢速小型車是超越還是超車?
還8-1-1不必離開勒
再來
大型車超完車要不要退回到外側車道?
那大型車是超越還是超車?
還8-1-2不必離開勒
最後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都是指"中線車道"???
你到底有沒在台灣開過車?
自相矛盾 錯誤解讀法規就不要一直在這邊丟臉了
自己貼法規出來打自己的臉
更是瞎到爆......(恕刪)


看了半天,完全看不懂, 有那一點是針對"指正錯誤"而發言
例如
"較慢速小型車超完車要不要退回到外側車道?"
您沒說"要退回到外側車道?" 也沒說 "不要退回到外側車道?"
也沒說"較慢速小型車",如果能超車,還是"較慢速小型車"? 它的車速是多少?

條件沒有列整齊, 就要推論後面的結果, 是不可能的

請勿弄錯不同車道的路權規定, 內/中/外車道的規定都不相同

請整句看條文8-1-1,8-1-2,"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 如果"減速","低於最低速限", 還能稱為超越嗎?
前面的條件就已經不符了, 還能拿來推論後面的結果嗎?

全文只看到您用情緒性的文字, 例如"整天胡說八道""很好玩嗎?"打自己的臉"更是瞎到爆"等等來加強語氣

而不是用針對法條的實質內容來做討論

實在"不知道如何回覆"

您有您的言論自由, 您高興就好
herblee wrote:
看了半天,完全看不懂...(恕刪)


"不必離開, 寫在高管規則8-1-1及8-1-2,"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一句,當中寫的是超越Passing, 而不是超車Overtaking。"


先生 , "暫時利用" 這是個字注定他必須在超越後又恢復他開外側車道的命運~~~只要你在速限90以上,開低於速限10公里以上, 就必須行駛外側車道





謝謝你提供法條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你車速如果夠快就不用到最外側~~ 不然就是暫時利用左側車道超越前車

"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 這就是超車 因為你在外側車道上,利用緊鄰外側車道..... 你肯定要變換車道

另外回去外側 你只要還是低於最高速限10以上 你還是必須開外側車道

除非你速度夠快 那妳可以保持那個車道~~ 不用開最外側

paratrooper862 wrote:
"不必離開, 寫在高管規則8-1-1及8-1-2,"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一句,當中寫的是超越Passing, 而不是超車Overtaking。"


先生 , "暫時利用" 這是個字注定他必須在超越後又恢復他開外側車道的命運~~~

...(恕刪)


"暫時利用", 對於小型車, 是建立"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這個基礎上

如果能超越, 還能說是"較慢速小型車"嗎 ?

三個車道有不同的路權規定

是不必離開, 還是"暫時利用", 就要看當時的條件

超越後而不必離開, 是中線車道的選項之一, 所以說它是"超車道"兼"行車道"

但是, 內側車道, 沒有這種"不必離開"的選項 

超完車就要離開, 暫時不必離開的條件, 只有安全車距
herblee wrote:
"暫時利用", 對於...(恕刪)


怎不行, 有人違規開40

你開70

都很美好 沒人違規

不違規開60

你開70也屬於必須在最外側行駛


這時你就符合 暫時利用...... 超越...開60的

你速度高於80於限速90路段 自然就不用靠最外側行駛

但還是70 那只好開最外側~~



你在限速超過90 開80以上 , 100路段開90以上 你就可以不必開最外側

絕非你說超越後不用離開 速度太慢還是要離開~~~




關於內側車道 就是有阿 只要你開最高速限 不塞車 又是小型車就可以保持在內側車道行駛

請你發文去交通部請他們解釋 你也提到行政命令不能違憲 (嚇死人) 那請你找大法官釋憲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容許小客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注意喔 行駛耶 不是超越 也不是超車喔 (你不是很愛這樣)


白話文你不認 法條搬出來也是寫行駛
herblee wrote:
看了半天,完全看不懂, 有那一點是針對"指正錯誤"而發言
例如
"較慢速小型車超完車要不要退回到外側車道?"
您沒說"要退回到外側車道?" 也沒說 "不要退回到外側車道?"
也沒說"較慢速小型車",如果能超車,還是"較慢速小型車"? 它的車速是多少?

條件沒有列整齊, 就要推論後面的結果, 是不可能的

請勿弄錯不同車道的路權規定, 內/中/外車道的規定都不相同

請整句看條文8-1-1,8-1-2,"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 如果"減速","低於最低速限", 還能稱為超越嗎?
前面的條件就已經不符了, 還能拿來推論後面的結果嗎?

全文只看到您用情緒性的文字, 例如"整天胡說八道""很好玩嗎?"打自己的臉"更是瞎到爆"等等來加強語氣

而不是用針對法條的實質內容來做討論

實在"不知道如何回覆"

您有您的言論自由, 您高興就好

herblee wrote:
"暫時利用", 對於小型車, 是建立"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這個基礎上
如果能超越, 還能說是"較慢速小型車"嗎 ?
三個車道有不同的路權規定

是不必離開, 還是"暫時利用", 就要看當時的條件

超越後而不必離開, 是中線車道的選項之一, 所以說它是"超車道"兼"行車道"

但是, 內側車道, 沒有這種"不必離開"的選項 

超完車就要離開, 暫時不必離開的條件, 只有安全車距

連較慢速小型車是指時速多少以下都搞不清楚

說你瞎到爆還不承認?

從以前到現在你被我電過多少次了?

還針對法條勒

像你這種活在自己世界永遠在硬拗的人還跟你客氣啊?

A車開75 前面遇到70的B車

A車能不能超越B車?

A車能不能持續行駛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A車是超越還超車?


臉皮實在有夠...


大型車不敢回了啊?

你真以為別人的中文閱讀理解能力都跟你一樣甚至比你爛

胡說八道一堆就能呼嚨啊?
paratrooper862 wrote:
怎不行, 有人違規開...(恕刪)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這個"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因為路肩不稱為車道, "減速" 或 "低於最低速限", 不稱為超越前車


所以您說對了, 保持車速能不離開的車道,能持續行駛, 不就是中線車道嗎?

法規很多, 每條都要遵守
依據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內側車道,內車道超車後,超過, 都是要 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不能持續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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