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occk wrote:
即然這麼有理.那為什麼警察不在高速公路全面拍照.錄影.測速呢??
..(恕刪)
警察是執法,不是警察就是法律, 從頭到尾所說的, 就是依法行政!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條, "行政行為" 自然必須依法行政
無論行政機關或用路人,行為都要依據"法規"的規定
但如果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或有逾越職權而發布,其法規命令應不發生效力;
人民如因此而受有權力或利益之損害,亦得提出申請,聲明異議、請願、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合理之救濟。
法規沒寫的能做嗎?
找不到有那條法規說了,無超車行為, 只要達到速限, 就可以行駛內車道?
toocck wrote:
而且..路權不是只限超車能使用...
最內側是超車專用道?還是超車道?請看好法條....
專用道才是有強制性的.如...公車專用道.
但快車道.慢車道並沒有強制性.
..(恕刪)
看好法條....??!!

超車道的路權不是超車?是甚麼? 小弟找不到來有什麼"不是只限超車能使用"的法條?
定速不換車道, 是行車還是超車?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 ...
都是說超車道, 沒有法規說是 "行車道" ,或是共用路權,超車道兼行車道, 沒有這樣的法規,超車道怎麼能拿來行車?
再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依據法規
超車後,超過, 都是要 駛回原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不能持續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無超車行為, 卻行駛於超車道, 是依據那一條法?
沒有這樣的法規, 完全沒有
可以把超車道當成行車道使用?
又有那一條法令,有提及共用路權? 內側車道可以超車道兼行車道?
沒有這樣的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這些法條當中,"超車"都有"必須退出"內側車道的規定
請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退出內車道的法規,寫在高管規則8-1-3"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這一句話當中
超車是一定要退出內車道, 才稱為"超車" Overtaking。 未回原車道, 不稱為"超車"Overtaking,只能說是"超越"Passing!
不必離開, 寫在高管規則8-1-1及8-1-2,"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一句,當中寫的是超越Passing, 而不是超車Overtaking。
所以不必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只要超越Passing,在8-1-1,8-1-2都是指"中線車道"
超越後不必離開的車道是"中線車道",不是內側車道,請勿弄錯了不同車道的路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