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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A-tao wrote:
建議:
1.取消速限的裁罰容許值,別再讓國人產生錯誤的觀念而莫名其妙地犯錯。但速限加10的觀念已深植民心,所以應同時將速限上調10km。
2.讓內側車道真正成為為超車道。要嘛把「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刪了,要不就開放內側車道為不限速車道,這樣一來,不管在內側車道的時速多少,只要後車比較快就應該找適當位置回到中線車道。

我想這樣應該不會再有讓不讓的爭議了吧。


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每1公里廣設超速照相取締,
在快也快不起來!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你忘了還有省道可走

*~艾力克斯~* wrote:
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每1公里廣設超速照相取締,
在快也快不起來!
*~艾力克斯~* wrote:
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每1...(恕刪)


很好, 請嚴格測速
內側車道的車速不是一直為60-110
當車流狀況"不塞車",為F車流或S-stable車流, 車速就必須是最高速,最高速則視該路段為80/90/100/或110km而定
此時只有最高速限,是沒有最低速限的

低於最高速就是違規

高於最高速限10km,法有明文, 可以免予舉發
低於最高速限, 是低1公里也不可以, 沒有免予舉發的條文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為"但書",表示之後為"例外狀況", 這是例外法
例外法要有例外條件, 例外條件就是:1."小型車" 2."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表示車流狀況為F車流或S-stable車流之下

車流狀況"不塞車",為F車流或S-stable車流, 車速就必須是最高速,最高速則視該路段為80/90/100/或110km而定

低於最高速就是違規

再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

請依法行政

整裝待發的旅人 wrote:
以下幾個觀念需釐清: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照著字面上來說理應供超車使用,超車後應該要找適當的位置回到中線車道。
2.我國的高速公路是有限速的,超過限速就是違規,車輛違規等於喪失路權,所以沒道理要禮讓違規車輛。
3.若速限為110,超過110就叫做超速,雖然有裁罰的容許值,超過120才開罰,但不是超過120才是超速。請小心!當在時速115時發生事故時,是會因為超速行駛而產生部分肇責的!
:...(恕刪)

1.路權可以取得, 也會喪失,超車後無路權, 應退出超車道。

2.車速和路權無關,
"超速行駛" 為「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 和"路權"是無關的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18#44522259
即是其雖有違規行為,但在道路上仍應受同等之路權保障,任何人不可恣意侵害之。
超速是不影響行為者,超車道路權之取得

整裝待發的旅人 wrote:
為什麼超車道的爭議一直沒完沒了?因為我國的法令出現了矛盾。
車輛以110的時速行駛於內車道,而後方出現時速115的超速車輛時,前車完全符合現行的法令,而後車是屬違車輛(因為裁罰的容許值長期讓國人深植超過120才算超速的錯誤觀念),所以前車是不需要讓道的,但這卻完全抵觸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觀念!
台灣的法規是到處學其他先進國家而制訂的,同一部法規中常常會a觀念學這國而b觀念學另一國,加上沒有完善的整合,最後就會出現四不像的矛盾法規。
...(恕刪)

車速和路權無關, 是兩回事

車輛以110的時速行駛於內車道有什麼問題?
它不違反速限法規, 但是違反"車道使用規定"

因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是專用車道的含義
這和機車專用道, 公車專用道相同,供特定車輛專用,僅限於機車或公車行駛,其他車輛及行人不得進入。
高乘載車道限大客車、計程車(含空車)及乘載3人以上(含駕駛員)小客車, "高乘載車道"包含特定車種,或載客狀況的兩種條件 的意思是相同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能使用這個車道的條件就是進行"超車"

車輛以110的時速, 並非路權的條件, 不能以此擁有"內側車道"的路權,而是看當時有沒有"正在超車"
車輛以110的時速, 也不能以此而取得行駛"高乘載車道"的路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原條文和速度無關
其違反的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無超車行為佔用內側車道

路權仍然有一定範圍,不能對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主張對其超車, 而擁有路權
即安全超車車距(110km/h 為 55m),即地面5-6條車道線的長度範圍,前方車道無車可超時, 就必須離開,駛回原車道。

能不能使用這條車道, 要看"有沒有路權", 不是看"有沒有被處罰"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這並沒有a觀念學這國而b觀念學另一國,出現四不像的矛盾法規。

而是行政單位錯解法條,以至於函示前文推翻後文,自我矛盾
herblee wrote:
而是行政單位錯解法條,以至於函示前文推翻後文,自我矛盾

錯解法條自我矛盾的一直是你H神啊

這01大家都知道的事
整裝待發的旅人 wrote:
2.讓內側車道真正成為為超車道。要嘛把「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刪了,要不就開放內側車道為不限速車道,這樣一來,不管在內側車道的時速多少,只要後車比較快就應該找適當位置回到中線車道。
...(恕刪)

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並非內側車道所獨有

它在說的是,不同車流量時, 內側車道的速限為何
如果是F車流或S-stable車流,不塞車時, 車速必須是"最高速限"的那個數字,為單一數字。
拿掉了最低速限
如果是S-metastable 或 J車流時,塞車了,因為車流量大,速限回到 60-110km,為區間內的一組數字。
同時有最低速限及最高速限。


其實「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但是不能倒過來說"以最高速限", 就能持續行駛不離開

這是違反法律上,"但書"不得"倒推解釋"的原則。

"最高速"並不是內車道的路權的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段話明明就只有規定"行駛於內側車道"的車速而已, 完全和路權無關

1.法規寫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就是專用車道的含義,有"超車行為"才擁有路權

2.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第一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說明內側車道的路權為"超車", 這是路權規定
第二句: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但為"但書",表示之後為"例外狀況", 這是例外法
例外法要有例外條件, 例外條件就是:1."小型車" 2."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表示車流狀況為F車流或S-stable車流之下

例外成立, 則推翻原則, 原則法在那裏?
得以推翻"原則法""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為60-110km ,是同時有最低速限及最高速限的。
第三句: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其容許的是速限)
在第二句, 在例外"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有選擇之意,可以在60-110km之間,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這個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在60-110之間,選最高速限)
其容許的是速限, 不是後面那一句的"行駛"
第四句:行駛於內側車道 。(和前一句的容許無關)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於超車道行駛, 是正在"超車"
第三句+第四句= 選最高速限,進行超車

這句話是在說, 當"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行駛於內側車道",車速得以選擇最高速90/100/110公里
而不是速限標誌寫的 60-110km之間


也就是說,當"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行駛於內側車道",可以自最高速90/100/110公里當中,選出該路段容許之速限數值
而不必顧慮到速限標誌的"最低速限"-"最高速限"之間。
也就是把"最低速限"拿掉了

法律上的但字, 為但書規定, 為例外之狀況,這是一個速限規定的特例

例外法,解釋必須從嚴, 不得運用"倒推解釋", 不得擴張解釋
如果例外能夠任意倒推, 原則就不存在了!

後面這一句,但字之後的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只是速限規定, 和路權完全無關
不能倒推為"因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推翻"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能"行車",所以持續行駛不離開?


行駛於內側車道,若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則不限於"最高速90/100/110公里"進行超車, 但仍然必須有超越的動作,不能落後給右邊的車。

"速限規定"不能推翻前一句"路權規定"

定速行駛,不換車道,無論車速多少.都是"行車"
行車是沒有"超車道"路權的, 不能以"速限規定",去推翻前面那一句的"路權規定",把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這句話是在說兩件不同的事, "路權" 和"車速"
最高速即取得路權, 這是張飛打岳飛, 拿明朝的劍, 去斬清朝的官
拿一個"速限規定",去推翻掉"路權規定"
完全違反前一句所說"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為定速行駛, 不換車道, 是行車, 而不稱為"超車"

況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是法律, 其法律位階高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更不能拿"位階低"的法規命令當中的"最高速限行駛", 去推翻"位階高"的法律當中"內車道應為超車道"的規定

而且,法規當中沒有說"可以連續行駛", 都說是駛入原行路線,駛回原車道
超完車就要離開

定速行駛不離開, 是超車行為嗎? 不是! 所以是違反前面那一句"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的路權規定。

超車也須要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一"行駛",並非指定是不換車道的"行車",而是只要行駛於"內側車道",就要遵守的速限規定, 和路權完全無關。
herblee wrote:
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恕刪)


即然你這麼重視法規.那.... 處罰的唯一要件是"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好像只要沒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開 100警察也罰不到.
路權跟道德即使都不好.只要符合法規的容許值.即使千夫所指.誰能對他怎樣?????別再扯定速.別再扯可以連續行駛路權了.只要不符合罰的要件.警察不會理的.因為警察也需取得"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證據

路權的意義,包含了每個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與義務。路權沒有絕對的,而是相對的;不論是人或車,任何人在道路上行駛,都有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所有的用路人都遵守交通規定並尊重他人的路權,便是順暢交通的最佳方法。
超車專用道的路權在超車.但不是沒超車就不能行.但只要你違規你就會被罰.這就是現實
toocck wrote:
即然你這麼重視法規.那.... 處罰的唯一要件是"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好像只要沒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開 100警察也罰不到.
路權跟道德即使都不好.只要符合法規的容許值.即使千夫所指.誰能對他怎樣?????別再扯定速.別再扯可以連續行駛路權了.只要不符合罰的要件.警察不會理的.因為警察也需取得"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證據
..(恕刪)


這是兩個不同條款, 在說不同的情況, 不是混為一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定速行駛不離開, 是超車行為嗎? 不是! 所以是違反前面那一句"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路權規定。
所違反的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和堵不堵塞無關!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如果因此而造成堵塞,處罰更重,這是另外一個條文的範疇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一條才和堵塞有關

法條所說為"致堵塞",導致堵塞, 不是說"當時有沒有堵塞",因為壅塞波J波是會傳遞,未必會發生於"引發堵塞"的該地點

是否會"致堵塞",不是用眼睛看,而是依據科學上的計算方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98633&p=35#49024291
壅塞學的解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325856&p=11#30497075
或是Kerner (1998) 的F,S,J流的三相理論當中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1#42356597
都有說明

要防止車輛密度增加, 必須讓車輛儘量能"超車離開"保持車輛不斷通過,細水長流,不是讓車子越來越多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6#43898607
超車道拿來當行車道使用, 一定會造成堵塞
把超車道拿來當成行車道使用,當超車道提早壅塞時,於是沒有車道可以舒解,就註定一定會壅塞。
這是在道路容量還能負荷的情況下,就提早發生壅塞。
所以, 若定義了內側車道是超車道可以兼行車道,因為無法舒解車流, 就是定義了"壅塞"

法規當中沒有說"可以連續行駛", 都說是駛入原行路線,駛回原車道
超完車就要離開

toocck wrote:
路權的意義,包含了每個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與義務。路權沒有絕對的,而是相對的;不論是人或車,任何人在道路上行駛,都有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所有的用路人都遵守交通規定並尊重他人的路權,便是順暢交通的最佳方法。
..(恕刪)

警察大學蔡中志教授, 解釋路權為
1. 依規定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
2. 指使用道路的先後順序中之優先通行權。

這牽涉到權利與義務:任何人有依法律規定使用道路之權利與義務,非法妨礙路權之行為應予禁止,並有注意防止造成交通危險之義務。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這是分配誰先誰後, 誰能優先使用這條車道
通常不會有兩者並列, 都有"優先權"的狀況 ,兩者都優先, 就沒有優先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說明此車道為超車專用。而且沒有其它的法規, 例外狀況, 可以不超車,而持續行駛不離開。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的意思。

定速行駛不離開車道, 這稱為"行車道",美國稱為"Travelling lane,日本稱為"走行車線"
超車要有二次變換車道Changing lane + 超越Passing
定速行駛不離開車道之"行車" ,沒有變換車道, 也沒有"超越", 所以是沒有"超車道"路權的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擁有。

toocck wrote:
超車專用道的路權在超車.但不是沒超車就不能行.但只要你違規你就會被罰.這就是現實
..(恕刪)

行政機關應該依法行政, 是執法, 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依據法令
經由立法機關授權的行政立法(法規命令)和法律所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權,也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

行政權不能凌駕於立法權之上, 這是違憲的
以"依法行政"原則
以"法律優位",行政行為不能抵觸法律,行政機關的處分必須受法律的限制

路權既然為超車, 無超車行為,即無路權,無路權就要離開,怎麼能持續行駛?

這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警察大學蔡中志教授對我國道路交通法規的評語:
我國道路交通的重要法律規範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但該法律以處罰為主文,並非以通行方法,使用道路的權利、義務為依歸,導致雜亂無章,失去合理的邏輯順序。


國外是先有交通規則, 違反規則後才有罰則, 不是像我們, 把罰則寫在前面, 是顛倒過來的
例如
日本道路交通法第20条: 追越しが終わった車両は速やかに左側の車線に移動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日本的道路交通法第20條: 一旦車輛超車完成,必須移動到左側車道。
違反就有"反則金"

UK Highway Code
Lane discipline (264 to 266)
264
You should always drive in the left-hand lane when the road ahead is clear. If you are overtaking a number of slower-moving vehicles, you should return to the left-hand lane as soon as you are safely past.
英國行車靠左, 走右邊超車 , 安全超越後,儘快回到左手邊的車道

德國公路法
I.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2 Straßenbenutzung durch Fahrzeuge
(2)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行車儘可能靠右
§ 5 Überholen超車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德國法規是這樣解釋
行車靠右, 超車例外(可以往左)
例外消失時, 就應回到原則"行車靠右"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我國的規則反而是依附在罰則底下, 先設定好要如何處罰,罰則先寫好,才回過來找規則
造成不管規則如何寫, 都不重要, 只要不罰就沒事

法條被簡化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違規的認定因為被簡化為"行政裁罰", 而不是像國外要經由法院審理,答辯...的過程

行政單位只看"裁罰基準表" 反而只看簡化的部份, 而不去看原法條是怎麼寫的
很多龜車駕駛都是認為自己開很快了.只是不懂為何前面都沒車.後面一堆車..

如果你問龜車開幾公里?龜車一定回120..連自己當路隊長都不知道了.你想他有可能時常喵時速表嗎..
herblee wrote:
這是兩個不同條款, ...(恕刪)


即然這麼有理.那為什麼警察不在高速公路全面拍照.錄影.測速呢??

"行政單位只看"裁罰基準表" 反而只看簡化的部份, 而不去看原法條是怎麼寫的"
這就是因為很多刁民.所以就依文字上明確規範的來做...
不是警察懶.而是警察怕.現在連逃兵都不能處罰了.台灣是沒救了.認清現實吧

而且..路權不是只限超車能使用...
最內側是超車專用道?還是超車道?請看好法條....
專用道才是有強制性的.如...公車專用道.
但快車道.慢車道並沒有強制性.

toocck wrote:
台灣是沒救了.認清現實吧...(恕刪)


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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