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ao wrote:
建議:
1.取消速限的裁罰容許值,別再讓國人產生錯誤的觀念而莫名其妙地犯錯。但速限加10的觀念已深植民心,所以應同時將速限上調10km。
2.讓內側車道真正成為為超車道。要嘛把「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刪了,要不就開放內側車道為不限速車道,這樣一來,不管在內側車道的時速多少,只要後車比較快就應該找適當位置回到中線車道。
我想這樣應該不會再有讓不讓的爭議了吧。
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每1公里廣設超速照相取締,
在快也快不起來!
*~艾力克斯~* wrote:
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每1...(恕刪)
整裝待發的旅人 wrote:
以下幾個觀念需釐清: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照著字面上來說理應供超車使用,超車後應該要找適當的位置回到中線車道。
2.我國的高速公路是有限速的,超過限速就是違規,車輛違規等於喪失路權,所以沒道理要禮讓違規車輛。
3.若速限為110,超過110就叫做超速,雖然有裁罰的容許值,超過120才開罰,但不是超過120才是超速。請小心!當在時速115時發生事故時,是會因為超速行駛而產生部分肇責的!
:...(恕刪)
整裝待發的旅人 wrote:
為什麼超車道的爭議一直沒完沒了?因為我國的法令出現了矛盾。
車輛以110的時速行駛於內車道,而後方出現時速115的超速車輛時,前車完全符合現行的法令,而後車是屬違車輛(因為裁罰的容許值長期讓國人深植超過120才算超速的錯誤觀念),所以前車是不需要讓道的,但這卻完全抵觸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觀念!
台灣的法規是到處學其他先進國家而制訂的,同一部法規中常常會a觀念學這國而b觀念學另一國,加上沒有完善的整合,最後就會出現四不像的矛盾法規。
...(恕刪)
整裝待發的旅人 wrote:
2.讓內側車道真正成為為超車道。要嘛把「可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刪了,要不就開放內側車道為不限速車道,這樣一來,不管在內側車道的時速多少,只要後車比較快就應該找適當位置回到中線車道。
...(恕刪)
herblee wrote:
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恕刪)
toocck wrote:
即然你這麼重視法規.那.... 處罰的唯一要件是"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好像只要沒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開 100警察也罰不到.
路權跟道德即使都不好.只要符合法規的容許值.即使千夫所指.誰能對他怎樣?????別再扯定速.別再扯可以連續行駛路權了.只要不符合罰的要件.警察不會理的.因為警察也需取得"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證據
..(恕刪)
toocck wrote:
路權的意義,包含了每個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與義務。路權沒有絕對的,而是相對的;不論是人或車,任何人在道路上行駛,都有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所有的用路人都遵守交通規定並尊重他人的路權,便是順暢交通的最佳方法。
..(恕刪)
toocck wrote:
超車專用道的路權在超車.但不是沒超車就不能行.但只要你違規你就會被罰.這就是現實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