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s0725 wrote:
PS.以前周遭曾有人騎機車被這條扣牌三個月,聽他哀號哪也去不了,從此騎車都乖乖地
拆大牌
以前紙本健保卡時,北市臨檢遇到年輕人應該是沒有駕照,但用背身分證及隨身攜帶一張紙本健保卡
那時我看到臨檢警察就丟個板手要懵然的年輕騎士拆大牌,不拆不讓他走
後來怎樣我也不知
以前很常聽到一堆未成年騎車被拆大牌的
davis0725 wrote:
前面那些消遣行動不便而不得以臨時靠邊違停的人
預祝未來你們都不會用上!
還有其中一個回說是不會去停醫院停車場的
意思是行動不便的人就只能去醫院?
還真是神邏輯~
這樣的回覆到底是無知?還是歧視行動不便者?
另外~我說路上載行動不便者的臨時靠邊違停上下車
卻有人可以把它無限上綱成停在路中間
真是厲害!!
另真想改善交通環境
就來檢舉大條的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只要符合紅色字體這三項,要成案並不難(馬路上天才很多)
倒是~這三項在市區,似乎機車比較容易成立!
(因為這條並不侷限汽車,且拜行車紀錄器所賜,連續違規影片機車似乎較容易被拍到!)...(恕刪)
cdyao wrote:
如果"每次"讓行動不便者在紅線下車,都被開一張$300的罰單,我也會受不了
但事實上鮮少有人這樣被罰。
但違規,本來就是該戰戰兢兢的擔心妨礙到別人或是被罰。
我們偶爾都會犯錯,甚至常常是故意去犯錯 (為了服務行動不便者去擋到別人路)
但錯的事就是錯,被人嫌只能說是剛好,沒有甚麼好大聲疾呼的。
違規停路邊,被人說成停在路中間,還不是因為違規者太多太多了,
騎一趟機車要閃路邊幾十部違停車,這種情況你還能接受,
「只是靠邊停一下,不能互相讓讓嗎」的說法嗎?...(恕刪)
davis0725 wrote:
通常我無法判定對方是否為載行動不便者而不得已違規
就是因為這樣爭議多
所以違停這部分,我丟給警察去處理
反正打個電話不花錢,如果警察不開單喜歡多跑幾躺,我就多打幾次
打多次了,警察一來就會直接開單(因為他也煩)
要檢舉,就來檢舉大條的
套句我車友說的,不難,只要影片條理清楚又符合那三項
還蠻容易成案~!(也是他講我才知道原來這麼容易!XD)
真想改善交通,就來檢舉這種的,效果最好
違規者罰單可以不去繳(一堆1、20萬罰單都不繳的你檢舉再多也沒用!)
但扣牌就可以讓他上不了路!(沒牌別說是違規,連上路都有問題!挖鼻孔)
而且保證違規者印象深刻!
扣照可以無照駕駛沒人知道(一堆酒駕無照還不是照開)
但扣牌一上路就立刻被攔他根本哪都去不了!挖鼻孔
PS.以前周遭曾有人騎機車被這條扣牌三個月,聽他哀號哪也去不了,從此騎車都乖乖地!...(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