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色小鸭 wrote:
這一段你在說你自己?...(恕刪)
從頭到尾, 一直批評的就是行政認定和執行,和法條寫的是不一致的
法規制定為"超車道", 卻以速限規定誤解為行車道
違規不過是行政罰款的問題
這是首例!內側車道時速100 國道開罰
問題糾結之處,不是車速多少, 而是沒有超車行為, 也沒有行車靠右
但是問題還是
警察大學蔡中志教授對我國道路交通法規的評語:
我國道路交通的重要法律規範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但該法律以處罰為主文,並非以通行方法,使用道路的權利、義務為依歸,導致雜亂無章,失去合理的邏輯順序。
一直強調超車道的車速為多少多少違法,多少不違法,這只是超車道的速限規定
然而"速限"規定, 並非"車道使用"規定
"速限規定"只是規定超車道的車速
不是規定能不能使用超車道
只計較那些數字,反而忘了最基本的,寫在前面的,是在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超車就要離開
為了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保證能順利超車, 所以規定了最高速
例外法是不能倒推解釋的
這樣的法規,只能單向解讀, 不能倒過來解讀為,"最高速就能持續行駛"
法規不能這樣倒過來解釋
這樣讓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反而無法超車
這所造成的問題是, 是整個高速公路沒有行車次序的問題, 是行車左右方向顛倒的問題, 是車道空間未能充份配置的問題, 是路權混亂的問題, 是責任歸屬不明的問題
應該回去先看法條怎麼寫
不是倒過來看罰不罰
況且,法規很多條, 車速為多少多少違法,多少不違法,只是不違反速限規定
和有沒有違反"超車的規定","車道使用規定", 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只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簡化條文後, 反而看不出來, 原法條在寫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