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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黃色小鸭 wrote:
這一段你在說你自己?...(恕刪)

從頭到尾, 一直批評的就是行政認定和執行,和法條寫的是不一致的

法規制定為"超車道", 卻以速限規定誤解為行車道

違規不過是行政罰款的問題

這是首例!內側車道時速100 國道開罰

問題糾結之處,不是車速多少, 而是沒有超車行為, 也沒有行車靠右

但是問題還是
警察大學蔡中志教授對我國道路交通法規的評語:
我國道路交通的重要法律規範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但該法律以處罰為主文,並非以通行方法,使用道路的權利、義務為依歸,導致雜亂無章,失去合理的邏輯順序。


一直強調超車道的車速為多少多少違法,多少不違法,這只是超車道的速限規定
然而"速限"規定, 並非"車道使用"規定
"速限規定"只是規定超車道的車速
不是規定能不能使用超車道
只計較那些數字,反而忘了最基本的,寫在前面的,是在說: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超車就要離開

為了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保證能順利超車, 所以規定了最高速
例外法是不能倒推解釋的
這樣的法規,只能單向解讀, 不能倒過來解讀為,"最高速就能持續行駛"
法規不能這樣倒過來解釋
這樣讓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反而無法超車

這所造成的問題是, 是整個高速公路沒有行車次序的問題, 是行車左右方向顛倒的問題, 是車道空間未能充份配置的問題, 是路權混亂的問題, 是責任歸屬不明的問題


應該回去先看法條怎麼寫
不是倒過來看罰不罰

況且,法規很多條, 車速為多少多少違法,多少不違法,只是不違反速限規定

和有沒有違反"超車的規定","車道使用規定", 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只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簡化條文後, 反而看不出來, 原法條在寫什麼?
herblee wrote:
這是首例!內側車道時速100 國道開罰

那是記者斷章取義...

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當時於中線車道超車後,經一彎處,
隨即看到有交警手持雷射測速器測速,立即減緩車速行駛,
卻被交警攔下,並告經兩次雷射測速,第一次時速100公里
,第二次時速97公里,而遭告發

而所謂慢速車依上開基準表之定義,係指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
上之路段,行駛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車。本件異議人遭
舉發當時之行車速度為時速97公里,此有舉發通知單在卷可
考。因此,依上開定義,異議人並非屬慢速車輛,是其違規
應屬第(1)種類型即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之違規態樣。

=======================================
你代表官方?

法規怎麼解釋以你為準?違不違規你認定?

真那麼有自信 拿官方替你背書的公文來吧

不然說再多也沒公信力
既然龜車派和超車派兩邊無共識, 在修法之前不妨請高公局維護內側車道以外的車道就好, 內側車道就比照路肩放給它濫不要重鋪, 真要重鋪就改用水泥鋪面, 一定比例路段再鋪設防滑溝條, 這樣行車噪音高, 震動大但卻耐用, 讓兩種極端的人長時間佔用都付出代價.

這樣總可以了吧.
唉唷 又受到管妹關懷的眼神...

嗯 好吧@@就標題下看法

1.內車道佔用問題 違不違規由高速公路警察局使用檢定認證合格測速器測速後開出罰單..
不是po上法條..就能指稱對方違規..


2.內車道後車超速問題 違不違規由高速公路警察局使用檢定認證合格測速器測速後開出罰單..
不是po上法條..就能指稱對方違規..



開車在路上安全最重要
內車道有車不讓無法超車 那就走外側車道
遇到並排行駛 那就跟著車流走
就算台北到高雄 行車時間也差不了20分鐘

這棟樓由h神跟柯神蓋的夠高了@@
就別再蓋了
這種討論 其實沒多大意義

你回開車嗎?開車不只要靠技巧,還要講道理!

高工局的宣導短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UGA6AvrYfs
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所以只看後半段,不看前半段?
還可以用後半段句子推翻前半段句子?
若後段句子可以推翻前段句子,那真不知是那個人多此一舉寫那前半段句子?

RYAN14875 wrote:
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所以只看後半段,不看前半段?
還可以用後半段句子推翻前半段句子?
若後段句子可以推翻前段句子,那真不知是那個人多此一舉寫那前半段句子?


因為他們執著的關鍵點就是他自己已經是最高速了,

後面的車除非是超速不然怎麼超車,

他出於善意為了大家好,

怕大家超速,

所以就擋在前面以免大家荷包失血,

但他萬萬沒想到自己的表示快樂表,

原本事情很簡單,

超完車就回中線,

沒有超車行為就離開超車道,

只因技術不好或懶得變換車道,

就一直賴皮待在超車道,

以直以這句話"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當擋箭牌,

總以為自己的表速最準,

以為自己一直處在最高速,

全都是自己以為,

其實後面已經塞爆了!
史提克菲斯 wrote:
不會 絕對不會

為什麼要我讓出車道?

憑甚麼要我讓出車道?

我習慣定速115在內車道

遇到閃燈或跟很近的我第一件事就是踩剎車

是想幹嘛?

現今交通法規的條文難道是在默許你想飆車超速就可以合法使用內車道強迫前車讓道的意思嗎?

這國家交通法真的沒救了


是你沒救了吧

你定速115占用內側車道

請問,你的內側車道,離前車多少距離???

假如,離前車很遠的話

請麻煩,讓出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並不是給你們用定速的

大型車,都知道中線車道 是超車的

他們超完車,還不是開回外線

他們有繼續在中線吗???

自己用腦子去想吧

別在內側車道,使用定速

不然,到時候,你被人逼車

就不要,PO上來求暖

內側車道,是看距離

不是看速度的

假如,離前車很遠的話

麻煩,請讓出

會很麻煩嗎???

一直占用內側車道,會很爽吗???

爽到自己,衰到別人而已啦

當遇到,發生緊急狀況

你踩剎車的話,後車撞你

還不是,要賠償你

請問,遇到這種責任,要歸誰負責呢??






其實愛超速的也是拿前面錶速準不準當擋箭牌不是嗎?檔道的表速不準難道超速的表速就準~
所以這論點還是要回歸警察面!爭不完..


有人說規則只看前面又有人說規則只看後面..下一位就看全部看

其實最大的問題還是高工局的宣導及條文..模擬兩可引起雙方爭議對立的也是高工局..他這才是罪魁禍首!

愛超車的自己就LP按著...要怪怪高工局腦殘沒辦法你在台灣要不就去搞革命

常被P檔道只要不是惡意也是LP按這...要怪就怪高工局腦殘沒辦法你在台灣要不就去搞革命

隔山觀虎鬥這個遊戲最後獲利者不是政府就是醫院要不就是律師

advantage wrote:
因為他們執著的關鍵點...(恕刪)
高公局的宣導文根本沒有什麼前一句後一句的,就是告訴你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況且堵不堵塞本來就是很難定義的抽象名詞,警察也無法認定,更不用說要開罰了,所以,那只是一種自我約束自我要求的說法。
另外,若以警察容許10的誤差來看,那就代表最高速限是指90-110都可以。
至於每個人的表準不準,自己去找你的車廠測試,反正最終是由警察認定,絕對不是由任何一個其他的用路人甲或用路人乙來決定。更不可以自以為別人可能沒有開在最高速限就想要用什麼方法給對方怎樣的,這種行為就好像看到有人違規停車,難道你就可以拿石頭去砸它的車嗎?就可以動私刑嗎?不行吧!如果你認為行,那也不用討論了,代表你是特殊人士,那就不在一般的討論範圍之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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