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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黃色小鸭 wrote:
那你又知道在問啥了?
不知道你卻一直轉貼?

依你的論點 公文內容就是內線要用最高速超車 超車時後車更快要讓
哪邊有說前車在超車後車要等?
...(恕刪)

再說一次, 這不是我的論點
車子能開多快, 要看當時的車流量,
法規寫: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就是F車流及S-stable車流時

依據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原則,前車若擁有路權, 後車無路權必須等候

黃色小鸭 wrote:
如果非超車最高速行駛內線是違規的 高公局應該回:
內線只准超車 無論後車速度多少 前車超完車就要回中/外線 不得違規佔用

怎會回以最高速超車時要讓後方快車???
...(恕刪)


法規寫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就是專用車道的含義,超車才有路權

警察大學蔡中志教授對我國道路交通法規的評語:
我國道路交通的重要法律規範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但該法律以處罰為主文,並非以通行方法,使用道路的權利、義務為依歸,導致雜亂無章,失去合理的邏輯順序。

國外是先有交通規則, 違反規則後才有罰則, 不是像我們, 把罰則寫在前面, 是顛倒過來的
例如
日本道路交通法第20条: 追越しが終わった車両は速やかに左側の車線に移動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日本的道路交通法第20條: 一旦車輛超車完成,必須移動到左側車道。
違反就有"反則金"


UK Highway Code
Lane discipline (264 to 266)
264
You should always drive in the left-hand lane when the road ahead is clear. If you are overtaking a number of slower-moving vehicles, you should return to the left-hand lane as soon as you are safely past.
英國行車靠左, 走右邊超車 , 安全超越後,儘快回到左手邊的車道

德國公路法
I.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2 Straßenbenutzung durch Fahrzeuge
(2)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行車儘可能靠右
§ 5 Überholen超車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德國法規是這樣解釋
行車靠右, 超車例外(可以往左)
例外消失時, 就應回到原則"行車靠右"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我國的規則反而是依附在罰則底下, 先設定好要如何處罰,罰則先寫好,才回過來找規則
造成不管規則如何寫, 都不重要, 只要不罰就沒事

法條被簡化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違規的認定因為被簡化為"行政裁罰", 而不是像國外要經由法院審理,答辯...的過程
反而只看簡化的部份, 而不去看原法條是怎麼寫的

黃色小鸭 wrote:
下面這就更奇怪了
如果內線只能超車
高公局怎會有這個回覆?

四、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內線只能超車的話要管啥速度不一樣?

就是後車等前車超完回中線啊 要避免啥爭議?

關速度啥事

明明佔用內線是違規的高公局怎會說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應該是超車後禁止佔用內側車道啊

...(恕刪)

依法行政, 要以法規為準
最高速只有在車流量為F車流及S-stable車流時
前面說過了, 怕以81km超越80km , 用很慢的車速超車? 怎麼辦,一樣造成堵塞

這就問高公局到底葫蘆裏賣什麼藥? 這樣解釋內車道是超車道?還是行車道?還是超車道兼行車道?

如果保持最高速就能佔住內車道不走, 內側車道就是行車道, 無法超車,還能稱為"超車道"?
這樣,法規所說: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就被完全改寫, 該如何解釋?





herblee wrote:
這就問高公局到底葫蘆裏賣什麼藥? 這樣解釋內車道是超車道?還是行車道?還是超車道兼行車道?

如果保持最高速就能佔住內車道不走, 內側車道就是行車道, 無法超車
這樣,法規所說: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就被完全改寫, 該如何解釋?

人家高公局早就解釋的很清楚了

我只知道用你的論點套入各單位說法或法規就會產生不合理和極為矛盾的情況


再來
你問題那麼多應該去問問高公局啊

高公局電話和局長信箱你有吧?

問完記得上來跟大家講喔

我也想知道高公局到底葫蘆裏賣什麼藥還是賣藥的根本另有其人...
根據你這個講法還是禪述了自己論點...根本不是高工局版本大家還是可以不用理會照開不誤
法只要不被開單就行..

而高工局的圖面字面解釋根本就是出了很大的問題..已經指出很多點很多地方都可以顯示交通部的
圖文並不是內側道就是單純的超車道(你可以用很多方式合法行使)..更不用幫忙交通部做其他解釋

法令怎麼做人家就會怎麼開..所以開版的根法令是自打臉的標題
還是那句話根本不用理會01上任何人論點..因為都不代表官方!


herblee wrote:
官方解釋有說可以不離...(恕刪)
內車道是超車道,真的要盡量讓出來.

這樓都90幾頁了, 看了20幾頁,不知道有沒有人提到, 似乎有些國家是刻意設計內車道的寬度比其他車道窄的, 這樣當你行駛在內車道, 會自然地感覺到行車壓力比較大, 就會比較自動的願意切回外車道. 我想這是一個可以參考的方向, 台灣的國道, 應該沒這樣做吧! 不過....上面決策者, 會願意做嗎? 又是一個問題!
CS3937 wrote:
內車道是超車道,真的...(恕刪)

可惜國外是國外,台灣是有條件開放的。
高工局今年的圖片

但是我相信某些人會只看到藍色跟紅色的字體,對於最後一行白色小字的『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這一段是選擇完全無視的。
當個人對法條的自行解釋和主管單位對法條的解釋有很大的出入時,要我捨棄對國道警察的裁罰標準有影響力的主管單位解釋而去相信一個對國道警察的裁罰標準完全沒影響的個人想法?
別開玩笑了。

到底是別人就事論事批判到紅牌的違規就是看見紅牌就眼紅? 還是有些人看見紅牌違規入鏡就開始睜眼說瞎話紅牌的一切都是對的?
liaof9949 wrote:
可惜國外是國外,台灣是有條件開放的。


呼應一下,最高速限如果是100,以警察容許的10公里誤差來算就是90-110都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上。而喜歡以超過110來借過行駛的車輛才是真正的交通違規該被取締的危險駕駛。
liaof9949 wrote:
但是我相信某些人會只看到藍色跟紅色的字體,對於最後一行白色小字的『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這一段是選擇完全無視的。

H兄有PO過這張圖片喔

內容一如往常 不依法令自行隨意解讀

herblee wrote: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前一句說明了超車道路權為超車優先
後一句說明"小型車","超車道的速限為何?"
及, 這兩項都要遵守
所以, 內車道就是用來超車, 限小型車而且車速必須是最高速(沒有最低速限)
況且這句話的上方,還有英文
The inner lane of the Freeway is the overtaking lane,once
overtaking is done,please drive back to the original lane.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一旦超車完成, 請駛回原車道




史提克菲斯 wrote:



不會 絕對不會

為什麼要我讓出車道?

憑甚麼要我讓出車道?

我習慣定速115在內車道

遇到閃燈或跟很近的我第一件事就是踩剎車

是想幹嘛?

現今交通法規的條文難道是在默許你想飆車超速就可以合法使用內車道強迫前車讓道的意思嗎?

這國家交通法真的沒救了...(恕刪)

沒救?那是因為有太多像你這樣的人
該說是無知還是自私呢?
當你發現你有人命關天的事時卻遇到像你這樣自私又無知的人的時候你就會知道自己說了什麼蠢話!! 還踩煞車勒!!
成熟點 OK? 每個人都從自身做起!!
黃色小鸭 wrote:
H兄有PO過這張圖片喔

內容一如往常 不依法令自行隨意解讀

herblee wrote:
按這裡檢視圖片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前一句說明了超車道路權為超車優先
後一句說明"小型車","超車道的速限為何?"
及, 這兩項都要遵守
所以, 內車道就是用來超車, 限小型車而且車速必須是最高速(沒有最低速限)
況且這句話的上方,還有英文
The inner lane of the Freeway is the overtaking lane,once
overtaking is done,please drive back to the original lane.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一旦超車完成, 請駛回原車道
...(恕刪)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前一句說明了超車道路權為超車優先
後一句說明"小型車","超車道的速限為何?"
及, 這兩項都要遵守
所以, 內車道就是用來超車, 限小型車而且車速必須是最高速(此時沒有最低速限)

當然, 這句話是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也就是F車流,S-stable車流
它的上面還有一句, "未設置者"
未設置的前一句,還有"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83#49501554
它設有非常多項的前題
並不是隨時隨地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就可以不離開嗎? 沒有, 這句話完全沒這樣寫

況且這句話的上方,還有英文
The inner lane of the Freeway is the overtaking lane,once
overtaking is done,please drive back to the original lane.


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一旦超車完成, 請駛回原車道
請教, 那一句不依法令?
這就是依據法令
法令太多條了, 說的都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以及"駛入原行路線", 駛入原車道

根本就不存在的,反而是法條沒寫的" 最高速就可以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如果有這樣的法條, 請找出來, 函示也要依據法條, 不能倒推解釋, 擴大解適
不能自行增加法條沒有的東西
herblee wrote:
函示也要依據法條, 不能倒推解釋, 擴大解適
不能自行增加法條沒有的東西

這一段在說你?


如果你的論點是正確的

那你的論點套入各單位說法或法規怎會產生不合理和極為矛盾的情況??呵...

======================================
判決指出,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是超車道,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而林志明當時行經路段的最高速限是一百一十公里,且林男持續佔用內側車道,既然如此,就應該開到時速一百一十公里,但警察當時測速,林男時速只有一百,因此應依小型車未依規定的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罰三千元,不該依慢速小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處罰五千元。
處理林男交通違規案的許姓警務員昨說:「國道三號沿線都有黃色警告標誌寫著內側車道僅供超車,但如果車速達最高速限一百一十公里,就可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實際執行上,只要在內側車道開到時速一百零五至一百二十之間,就不會開罰。」

國道警察隊強調,內側車道規定速限,是基於維護路權,因為內側車道僅供超車,如果被開得較慢的車輛佔用,會影響其他車輛超車,但如果在內側車道速度已達最高速限,理論上不會影響他人超車,所以不會開罰。
國道警察隊提醒,時速八十公里以下,就算慢速車,慢速車只能行駛在外側車道,不能行駛在中間或內側車道,否則最高可罰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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