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一點紅 wrote:
先進國家怎麼做?千...(恕刪)
騎樓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確實是道路(民國57年規定的)。甚至建築法還規定騎樓地面要平整。至於高雄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更扯,規定非容積部分地板。
但是在民法跟土地法上,登記後,騎樓確實為私人所有土地。只是因為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奇怪規定變成公益性質。
你說你家外面的地仍是私人,這倒是長見識,感謝。但又如何?仍無礙我們認為過時的騎樓政策有問題。
有位教授也是這樣建議的,首先、騎樓功能與人行道重疊,二方面造成建物負重結構弱化,第三則是騎樓的美化不易。
第一點,多半騎樓根本就沒設人行道了。第二點,前鎮子台南地震倒塌才開始檢討騎樓問題,因為騎樓結構並不適合地震帶,一些新式大樓已經沒有騎樓了。
第三點,如同我們的經驗,一堆沒水準的行人、機車跟汽車族亂停問題。
這是去法國時拍的照片

這是我家附近的照片

有沒有公共建設跟罰單執行與否本來就是兩回事。如果倒推回去,因為執行差,所以有沒有公共建設都沒差是這樣?
一直將私人所有權跟因公益扯不清並非良善。增加很多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