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車或許沒有完成停等這動作 只完成檢視對向車道就轉
但是一般來說道路駕駛上 檢視對向車道兩百到四百公尺沒車能轉的道路常規
無法套用在這種一秒就能行駛幾百公尺的時速
大超速超過一般駕駛判斷這種對向車大超速的距離與轉彎時間
照一般道路駕駛 看對象沒車 轉過去之後 這種超速車就會突然出現在你車側
運氣好有停下 運氣不好就被撞上
簡單講
已經判斷對向無車 行使禮讓直行車的動作 轉出去後才被視距外無從判斷大超速車撞上
這種無從判斷的車速 根本也無從禮讓起
一般市區限速40公里 對向車道判斷距離約兩三百公尺
省道限速60公里 對向車道判斷距離約四百公尺
快速道路 五六百公尺
高速公路 一公里
不過高速公路除了公務車使用特殊路徑外 一般駕駛沒有穿越對向車道的可能 不用判斷對向來車
一般道路要望向一公里外判斷對向來車禮讓 有點常識吧
還在有沒有禮讓...........

彈幕濃!
skiiks wrote:
更簡單講一點一台在一...(恕刪)
臺南地方法院 105,交訴,68
主 文
劉冠宏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
本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且不得超速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
路面乾燥及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上情,即貿然駕車前行並嚴重超速
行駛...
...
另被告於駕車肇事後,犯罪未被
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即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
表明其係肇事車輛之駕駛人而自首,並坦承犯行進而接受裁
判,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
錄表1份附卷可參(相驗卷第19頁參見),爰依刑法第62條
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
爰審酌被告劉冠宏身為汽車銷售員,以駕駛車輛為附隨業務
,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為客戶試車展現汽車性能時,仍
應注意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以維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
安全,惟竟嚴重超速行駛於一般市區道路上,且疏於注意車
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致因煞車不及,撞及告
訴人羅弘典駕駛之車輛,並因此造成1死3傷之慘痛後果,除
告訴人羅弘典、羅○語、羅○豪等人身體各受有不同程度之
傷害,並使其等尚須承受喪失至愛與至親、家庭天倫破碎、
永再難彌補之鉅大悲傷與痛苦,是其過失情節重大,且對告
訴人等所造成之心理及經濟上之損害均屬無從彌補,復因賠
償金額部分尚無從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並衡酌被告並無前
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犯後自始即坦認犯行,自責甚深,應有悔意,及其於本院審
理時自述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已婚,育有1子僅1歲10月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臻嫺
轉彎車禮讓直行車,沒有例外,
但公文也說距離尚遠 (尚遠是多遠呢?),可以轉彎,
這是刻意的法律漏洞,是為了讓人民更守這條法,
絕對路權用在一般超速注意的到的車輛無異議,當然是轉彎車的錯,
但這是嚴重超速 (超速60+)。
當初就說了,轉彎算花個3秒好了,
3秒,以他的車速(他承認160km/h)那台米漿,在200公尺外(根本就下一條街了),
視力2.0 都看不到,應道路曲度,被分隔島擋到,要讓個毛,
還有大神說,看不到,就不要過,
那這輩子都不用過路口了。
打賭說賭責任絕對7(彎):3(直)不遠,
不然請吃100份雞排的,
不知跑去哪了?
若中原一點紅大有看到,我希望你真的會做到,
你要在溫哥華請吃雞排也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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