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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怠惰?舉發影片連去識別化都不給複製,人民如何行使完整訴訟防禦權?

yungyao wrote:
你可以要求看影片 建議你提出要看完整的影片非剪輯 寄過去檢舉的影片 通常都是剪輯過的
至於什麼是完整非剪輯過 看你怎麼定義 通常寄過去的影片只有幾秒 你可以要求2分鐘或3分鐘或更長時間

理由是 目前影片都可經由AI變造 而提供的幾秒影片有可能經過AI變造 譬如未打方向燈
AI要變造未打方向燈不困難吧, 你可提出目前很夯的 "沒出息影片"佐證 堅哥真的有唱歌嗎?

若想提告 問下律師吧 律師會幫你的 (不過提告的意義是 找出檢舉人?)


如果違規當事人時間很多很閒可以試試.
不過基本上都是警察出庭, 我檢舉有被當事人提出申訴, 警察也只是打電話來問一些細節
警察要出庭, 因為他已經檢視過我提供的影片並接受才製單的
除非有明顯的串改(這就是檢舉人違法了). 只要檢舉人是單純去頭去尾剪輯. 不用擔心

到是違規當事人.. 看甚麼案件吧, 如果是闖紅燈/跨越車道...
因為這種小事要申訴跑流程 上法院....聰明一點的就是不要違規就好了.
黃莫言
黃莫言 樓主

確實,我沒有違規

2025-10-17 23:59
講那麼多就是違規被檢舉不甘願啦
既然知道了那為什麼還要違規?
alan050505

黃莫言 可憐阿

2025-10-19 15:50
黃莫言
黃莫言 樓主

[沒有不敬的意思]alan050505 真的,你超可憐[挖鼻孔][挖鼻孔][挖鼻孔]

2025-10-19 16:20
不用想那麼多 wrote:
所以,你違規什麼被檢舉?



檢舉項目已經限縮成這樣, 還有違規魔人在崩潰, 這駕駛習慣應該爛到難以想像吧?
黃莫言
黃莫言 樓主

Vincent616 那你有考慮考警察嗎?[哈欠][挖鼻孔][口哨]

2025-10-19 6:58
Vincent616

不錯喔! 有國昌老師的風格, 歡迎加入民眾黨~~

2025-10-20 0:25
目前與政府各機關申請及法令解釋上,是各單位互踢皮球。

1.警方(內政部管轄)說已經給監理站了,去跟監理站要。
2.監理站(交通部管轄)雖然有收到影片,但警方沒說可以給當事人
3.法務部的法令解釋說可以跟各機關依法索取
=====================
交通部檔案應用申請須知提到:
必要時簽會該檔案所涉相關單位,徵詢其意見。
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檔案內容如有部分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就是提案中的去識別化)
===================
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警察機關學校檔案申請閱覽須知中提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警署秘字第1010136043號函頒
為統一規範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警察機關學校辦理檔案申請閱覽作業流程,確保民眾閱覽檔案權益,維護閱覽秩序 及安全,特訂定本須知。
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閱覽)檔案
,應以書面方式向檔案所屬機關提出申請(附件一)。
檔案應用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書載明其事由;檔案為光碟、微縮片等特殊資料或卷 宗者,亦同。
閱覽檔案之交接、調卷、收回及安全等事宜,由業務主管單位承辦人員負責;依規定不得提供閱覽之部分,必要時得先行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二)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提供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後影印提供應用。
=====================
以上皆說明檔案的去識別化,在法規、辦法及技術層面都是可行的。並不是讓行政機關互推的
幕容晴 wrote:
必須說一下重點,樓主的提案太小咖
應該要嚴厲點,只要撤銷罰單,員警就必須記大過一支

這樣做只會讓員警們不願積極執法
設身處地想一下若自己是開單員警就知道了
寧可錯放, 也不願冒風險被記過, 反正別人的小孩死不完
交通亂是上面的長官去背鍋
所以不能歸責於開單員警, 更不可歸責於檢舉民眾
故最後的手段就是給予員警裁量權
再來就是把民眾檢舉的權力給限縮
sun2323dw

科技執法,公平,公正,公開,如同天網,監督道路上,每一台汽機車

2025-10-16 12:32
黃莫言
黃莫言 樓主

不會不積極開單啦,有24%的裁罰機關分潤耶!比傳產好做太多

2025-10-18 2:01
黃莫言 wrote:
我最近發現,被檢舉交...(恕刪)


違規內容不敢公開嗎?
如果明顯違規就認了吧!
想要怎樣對付檢舉人呢?
違規不明確也無法開單立案的!
不滿就多申訴幾次.....................
黃莫言
黃莫言 樓主

[吐舌][吐舌][吐舌]

2025-10-16 9:12
黃莫言
黃莫言 樓主

我又沒違規

2025-10-18 0:01
黃莫言 wrote:
目前與政府各機關申請...(恕刪)

問一下跑這些程序花的時間跟金錢,跟到現場看目前差異多少,有省了多少錢跟時間?
是真有省。還是只是怒氣有了發洩的地方,人一怒很容易固執化,一定要氣消了才行,因為賭氣傷身吧
看了你的反應,發現公務機關為何會這樣推來推去,因為怕你這樣的人,不小心一點又要被申訴了,他們應該只是自保罷了
黃莫言
黃莫言 樓主

那是後續監察院的事

2025-10-16 12:47
黃莫言
黃莫言 樓主

制度面如有問題,本來就該提出。總比只懂得守舊的人好

2025-10-18 0:01
黃莫言 wrote:
法務部相關回函:


警察有阻止你調閱影片嗎?
你聯絡承辦員警, 可以約時間去當地警察局看影片阿
法務部回函有說個資可以網路傳閱嗎? 並沒有
所以樓主在糾結啥?
你可以看你要的所有資料, 前提要去警察局看. 沒人阻止你
法務部回函沒說個資可以你在家就能調閱
所以樓主到底在糾結啥? 整棟樓的人都看不懂
autoskin

人家怎麼拿到光碟的,不去請教一下別人[偷笑]

2025-10-16 10:16
黃莫言
黃莫言 樓主

這就是機關自我裁量下有趣的地方

2025-10-18 0:02
黃莫言 wrote:
必要時簽會該檔案所涉相關單位,徵詢其意見。
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檔案內容如有部分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就是提案中的去識別化)


斷章取義...要就完整提供..
交通部公路局暨所屬機關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第三條
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案件內容,並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
得逾十五日。申請程序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
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
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如有補正資料者,准駁之十五日自申
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本機關檔卷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
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應依規定辦理調卷,並就檔卷內容得否提供應用,
擬妥准駁決定函(如附件二)、准駁表(如附件三)及准駁清單(如
附件三之一)併同申請書或相關文件,必要時簽會該檔卷所涉業
務單位,徵詢其意見。


第五條
同意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提供部分,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業務承辦單位應將檔卷部分抽離或遮掩情形註記於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簽收單(如附件四)。

而根據第三條所述中,附件二駁回內容



回歸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而其中影片不乏會有
1.門牌號碼
2.車牌號碼
3.人臉

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 2499 號判決

(一)雖「車牌號碼」及「建物門牌號碼」,為一般路人可得在道路上目視所悉,但細閱GoogleMap街景圖,可發覺Google公司有將畫面中所有車輛之車牌號碼以打霧方式模糊處理,顯然係為避免揭露該等車輛之「車牌號碼」予使用街景功能之人觀覽而設。因此,依一般生活經驗以談,「車牌號碼」等資訊不盡然完全與個人隱私無關。


(二)此外,縱認「車牌號碼」及「門牌號碼」個別不具有人格專屬性及獨特性,但一般人看了被告發布的內容,可將被害人身體特徵、所駕車輛之外觀及車牌號碼及住家門牌號碼連結,可獲悉被害人當日之社會活動、行蹤資料及日常生或所在地等資訊,並特定或識別出個人,對被害人產生的危害相較於「分別」揭露「車牌號碼」或「建物門牌號碼」而言,更直接且明顯的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決定權侵害之結果,「肯認」為個資法保護範圍。

所以別說人臉,連車牌跟門牌都可能是個資法保護範圍

所以?可以依照第18條規定拒絕你或提供給你。
而非你申請就必須要提供給你去識別化影片
而是你要有一定合理需求下,相關單位才會核准同意,再進一步製作去識別化影片給你。
搞清楚重點吧....

麻煩法規範給完整,不要在那邊偷工減料。

給你自己,你整段錯誤觀念吧

1.認為「法律明文保障閱覽、複製資料權」→ 推論出「政府不得拒絕」;
2.將《檔案法》第 17 條的「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誤解為「一律應提供」,但實際上 第 18 條正是「法律依據」之一;
3.引《交通部檔案應用須知》第 5 條「應採分離原則」來證明「可行」,卻忽略「第 5 條僅在准駁通過後適用」,也就是說 「能不能給」的審查仍在第 3 條階段決定。

法規範不是只看一條好嗎= =....
hd10105

jiahsien 哈哈,你現在是秀才遇到兵了

2025-10-17 14:48
黃莫言
黃莫言 樓主

哈哈,我也覺得我真是秀才遇到兵了

2025-10-17 15:02
shiji03 wrote:
人民有服兵役義務
OS: 役男要自己去集合地,不行! 要請專車來載,國家不可以成本外部化!
人民有納稅義務
OS: 要花$買電腦,手機,自然人憑證才能網路申報,國稅局臨櫃要走路去,不行! 要公務員來家裡辦,國家不可以成本外部化!
人民有接受教育義務
OS: 要買書,繳註冊雜費,通勤上課,不行! 要老師帶書來家裡教,國家不可以成本外部化!
後面繼續...

你可以不要這麼中肯嗎?

他一直說檢舉要合法合規
結果自己是交通違規被檢舉.......

你不違規!誰檢舉你阿?
黃莫言
黃莫言 樓主

[吐舌][吐舌][吐舌][吐舌][吐舌]

2025-10-16 12:29
黃莫言
黃莫言 樓主

當然沒違規啊

2025-10-18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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