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ence wrote:行車紀錄器及民眾私設之監視器本應作為釐清肇事責任或防範治安之工具不該作為其他目的之使用 同意此觀點一人檢舉3萬次! 檢舉魔人浮濫已成病態! 應立刻修改民眾檢舉制度以避免社會對立內耗!法律地位合法化,檢舉數量控制。
jerry_liu426 wrote:看完整文的解釋只有一種感覺就是在說檢舉魔人跟開單員警是笨蛋 實際上應該是檢舉魔人是曾經心靈受創過的障礙者, 現在透過這個制度找到療癒抒發獲取多巴胺的來源當然也包括一種心理的自我犒賞機制在作祟 (平均一天檢舉幾百件真的很有閒)而開單員警其實是被這些魔人整到無法下班乾脆懶得審理罰單全部開罰的受害者結論: 制度有bug, 檢舉魔人把檢舉制度搞臭了檢舉蟑螂氾濫早已扭曲檢舉制度美意
個.......交通部路政司109年8月28日路臺監字第1090019136號函釋這個全部內文我一直檢索不到, 有沒有那位專業的有找到??說真的, 這條的文一直找不到, 甚至 google 也只能看到判決書有提到而檢索行政令函這個號碼也找不到, 甚至 109 年的都列出也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