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lin0430 wrote:
就問發生事件當下,汽車可不可以駛離?這樣算不算肇事逃逸?
當場未下車察看傷者等警察來確認責任歸屬,然後去警察局備案,這樣就不算肇事逃逸嗎?
的確「有可能」不算肇事逃逸!
刑法 第 185-4 條 (2021年3月修正)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裡面有四個要件:
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2. 發生交通事故(舊條文是寫肇事兩個字,但大法官說肇事應只包含故意或有過失,若無過失責任零肇責的話應不算肇事,所以修正條文改成發生交通事故。這樣即使無過失零肇責,仍有可能觸犯肇事逃逸。只是新條文也註明了法官可以酌情減輕或免除其刑);
3. 致人傷害(沒人受傷的肇事逃逸就只是違反交通規則,沒有觸犯刑法)
4. 逃逸。
但對於逃逸一詞的定義,仍然很模糊,因此法界有許多不同見解,其中最主要有兩派:
1. 個人生命身體安全說:沒有留在現場,讓傷者盡速獲得救治而離去,就算逃逸。(這可能是多數一般大眾的認知)
2. 協助確認事故與責任歸屬說:只要肇事者使國家執法人員能夠找得到他,而有助於該交通事故責任之釐清,便不應視為逃逸。(其實許多法官、檢察官、警方是採取這個標準來認定)
由於許多法官檢察官及警察是採取「責任歸屬說」的標準,所以實務上,發生交通事故後,重點是在有沒有報警或留下個人聯絡資料,而非是否有留在現場(當然報警+留在現場是最正確的做法)!
實務案例上,就發生許多不同狀況:
1. 當事人發生事故後有留下來,等傷者已經坐上救護車到了醫院,但並沒有等警方到來並留下基本資料,就逕行離開,事後一樣被起訴肇事逃逸並判刑(誰知道你是善心路人甲還是當事人)。
2. 當事人有打電話報警並呼叫救護車,警察到來時卻說自己是路人,事後才被抓包是肇事者,一樣被起訴肇事逃逸並判刑。
3. 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因當場對方有施暴傾向,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逃離現場,但隨後立即向警方報案。並沒有被起訴肇事逃逸。
4.新北交通警察大隊官網的交通處理流程,也教大家:當場對方有施暴傾向,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逃離現場,請立即向警方報案,避免被檢舉肇事逃逸。
所以這件案子的警方,說當事人有立即報警,因此並未以肇事逃逸罪移送,就是這個原因。
但後面檢察官是否會追加肇事逃逸的罪名起訴,以及法官判刑時的心證是如何,就很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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