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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看這起事件

自殺攻擊
這跟衝浪一樣,誰先起浪誰先走
兩者原本相距有10公尺之遠,同時在超越公車後變換車道

如果騎士是跟在汽車後方繼續往前,應就可以保住自身,可惜一時的貪快...



希望所有人及我,都能藉這個案例,時時提醒自己

貪一時之快極有可能是要付出代價的
一句話 : 騎快想右邊超車 ~
我二輪四輪都常使用,覺得判決合理,

前車就算願讓,也得看得到才行,

但汽車變換車道只會在動作前段的幾秒看後照鏡,

一直緊盯著後照鏡、車子的前方會變成有事故的危險,

故無法盯到換完,機車在前車換車道到一半才從右後方出現,

前車難以即時發現,這是想注意都無法注意,有運氣問題,

開車的人無法全知全能,要求駕駛無時無刻注意所有方向不現實,

倒是後車一切資訊清楚,為何會做出一連串令人遺憾的選擇?
我也認為汽車沒有責任
機車本來就在汽車後方
正確的方式應該跟在汽車後面
看汽車的動向後再決定自己該怎麼騎
而不是在那邊亂鑽
(1) 影片一開始,汽車就已經打方向燈了


(2) 機車出現時,汽車已經在機車前方約15公尺處了


(3) 汽車超越公車並沒有立即右切,而是保持一段安全距離,確定右側車道沒車,再往右切


(4) 機車一直屬於汽車的同車道後車,機車見汽車右切後,也跟著右切


(5) 機車重大過失就在這裡,機車尾隨右切還不滿足,還想要再超越汽車,但是機車與汽車同一車道,沒有其他車道可超車,就加速往路邊硬鑽,硬是要同車道超車,當然就撞上了


結論:
汽車:無過失
機車: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未保持安全距離、違規超車、侵犯汽車路權
汽車駕駛真的辛苦了,漫漫3年的法律訴訟終於畫下句點,這期間的煎熬不是親身經歷過的人可以體會,另外請大家也別再怪機車騎士,我保證哪天起他再也不會用這種方式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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