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車違規行駛車道確定。曳引車變換車道的時候通常會併隨蜂鳴器的警示聲,車禍事故的時間是在凌晨一點,假設當時車流量少,蜂鳴器的聲音會更清晰,這樣還能造成兩車碰撞事故,可能機車沒看到曳引車,或是曳引車沒看到機車,我猜想有很高的機率是其中有一方或雙方夜間行車未開亮頭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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