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ckai wrote:
初判表沒有任何的作用,
不需要浪費時間去等一張只會寫「可能」且沒效力的紙。
直接去申請車禍鑑定,
這才是最後肇責比例的依據跟保險公司承認的文件。
這不一定, 以我為例, 我騎機車和對方汽車發生碰撞, 交通大隊初判表下來, 我 0 肇責, 對方全責, 對方汽車的產險公司就把理賠金匯給我了. 全案結束.
bured wrote:
你這調解委員會有問題(恕刪)
John60404 wrote:
請問一下,前幾天本人(恕刪)
1.我的車子要估價嗎(因為估價還要一筆費用),還是直接報廢後拿著報廢的單據之類的在調解或是法庭用的
2.假設真的是對方7,我3,我該怎麼索要賠償呢,我只要求至少賠償新車費用的8成,其他什麼賠償我都可以不要
3.如果對方真的沒有意願賠償,我是該直接提告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賠償嗎(目前是車禍第4天)
4. 若提告是不是還要請律師或是開庭的一筆費用呢
colt123 wrote:
以我當天也有跟調解委員說明是否可以加註在幾月幾號沒匯款代表調解無效,但經調解委員會主秘確認無法在上面註明"調解無效"這四個字。
因為這個需要送法院進行核定蓋章的,若加註調解無效等於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和解書。
而法院不會核定蓋章這種不具法律效力的和解書。
因此只能在和解書上註明"雙方約定幾月幾號匯款至帳戶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