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a_king wrote:這時候就覺得日本真是好地方。打方向燈後面車就會主動讓,台灣很多反而先加速卡位。誰管你等多久,誰管你拉鍊式匯入。 這點我不太認同,假如你規規舉舉的跟著前車,車速60,與前車保持30公尺,你會降速停下來讓路旁的車切出嗎??如果車速是10-15,我相信讓是合理的但車速60,停下來要讓後車撞嗎?可是大部分的人就要硬切,讓60時速的車不得不降速就也是為什麼台灣人不保持安全距離,因為會被切然後就常常發生後車撞前車@#$%
lovesharepc wrote:真夠無言連續兩天在同(恕刪) 路權是有範圍的因為道路為公用 , 法律有授權,能使用的, 每台車都只有一小部份的"車道優先使用權利"並非路權沒有範圍 , 不是直行的前方通通都是路權 ? 並非 無遠弗界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法律分配了使用範圍 , 道路是大家一起使用 。事實是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在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在安全車距之內,兩車才會發生"路權衝突"的問題 , 此時是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是 , 對於"安全車距"之外的車輛, 不能主張仍然擁有路權 ←已經超出路權了如果一眛認為直行車路權是無遠弗界 , 支道車不就永遠無法進入幹道???其它車 在你的路權範圍之外 進入您前方的車道 ,該車道不是您私人的,而是共用, 大家一起通行的車道, 在您的路權(安全車距)之外進入車道, 並沒有違反路權 !安全車距為多少 ? 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