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要開立酒駕罰單必須證明你是 - 『喝酒後開車,不是喝酒前開車』。
依據 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
三 (二)(4)研判駕駛人有飲酒徵兆,經詢問飲酒結束時間後,依規定對其實施酒測及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所以我會看著手錶回答我喝酒的時間,然後配合酒測,
因為我配合酒測,所以警察不能強制抽血,原因如下:
『......一、 強制抽血鑑定只有在有事實足認駕駛人係刑法第185條之3之現行犯而經警方逮捕,且駕駛人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時,始得依法為之...... 』
所以這個漏洞利用的正是這一點,如您所說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john65537 wrote:
警察的工作是檢測酒精濃度,超標就移送,
舉證應該是法庭上被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