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39 wrote:
1.首先我先說我對檢舉的看法。
當違規者違規,但沒影響到他人,其實沒必要去檢舉。
>> 直接停在路中央買早餐的當事人也不覺得有影響到別人呀,不影響的定義在哪?
法律及法規訂了就是要執行,否則為何要花錢畫紅線? 為何要花錢養"立法"委員? 不要訂訂法律各個自由心證憑良心就好了。
2.為什麼開單錯誤,憑什麼要花費名眾的時間成本,去申訴?
所以我是建議,當名眾申訴成功,需將此時間成本還給民眾。
也就是說,檢舉者所舉報違規錯誤。所浪費的成本需由檢舉者負擔
>>那個......不要違規就不會被檢舉了,不被檢舉就不必去申訴了。root cause要弄懂才會進步呀。
本末倒置,積非成是的社會不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