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他這樣踹下去,還錄影給大家看
誰認識他的可以跟他說一下
毀損是刑事罪,不是民事
沒錯!
因為是 "故意",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3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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