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當然是肇事逃逸,因為...(恕刪)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814837915251478/permalink/3325482090853702/
h711130 wrote:
看完整篇不懂哪裡令人...(恕刪)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814837915251478/permalink/3325482090853702/
morris643222 wrote:
今天算是告一段落,被(恕刪)
恭喜樓主申訴成功!
每個人處世都有自己的原則與底線,面對不公,盡力爭取,無論結局是否順人意,非當事者說些風涼話,一笑置之或無視即可。
過兩日我得代為出席車禍事故調解,這樁事故具有爭議的是主支幹道的標誌劃分「疑似」涉及疏失,警方看繪製圖都覺得怪怪的,還特地請同仁再去拍照確認,事後在肇因的分析上,實在令我不服。
有違常理之事,本人實難接受,假設警方在初判表寫上我方因注意而未注意,我會認賠了事,但須負擔他人之疏失而我方就得自認倒楣承受主要肇責?
於是我想辦法追根究柢,查詢相關資料,過程難免遇到互踢皮球,讓我兩三次碰壁之後,沒關係,只是助長我申請國賠的決心而已。
實在太「堵爛」莫名其妙的兩套標準,誰遇上誰倒楣的概念貫徹始終,人民要這些尸位素餐的公務員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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