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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分享> 黑色賓士車 國道上驟然煞車,各為如何看? 是否危險駕駛?

Will555 wrote:
簡述:本來好好的開車(恕刪)


如果你自認站的住腳

趕緊去檢舉

但是從短短的影片我無法評斷

來龍去脈,誰是誰非
dekajo wrote:
如果你自認站的住腳

趕緊去檢舉

但是從短短的影片我無法評斷

來龍去脈,誰是誰非


也沒什麼好站不站得住腳的
也不用判斷來龍去脈誰是誰非啊
賓士直接橫跨變換三個車道就可以檢舉了
Mr. Cold wrote:
也沒什麼好站不站得住(恕刪)
直接橫跨變換三個車道可以檢舉嗎?有案例,實例嗎?拿出來看看。
就直接檢舉就好了,危險駕駛事證明確,6000元以上吧?

照你提供的影片,看不出他為什麼針對你?正常的話,前面沒車就可以走了,怎麼那麼閒,在這裡跟你耗時間?
LIN8563 wrote:
直接橫跨變換三個車道可以檢舉嗎?有案例,實例嗎?拿出來看看。


可以檢舉啊
你可以用「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或「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檢舉
至於會不會成案
那是國道警察認定
Mr. Cold wrote:
可以檢舉啊你可以用「(恕刪)
可以檢舉這一條。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沒有規定不能直接橫跨變換三個車道。
LIN8563 wrote:
可以檢舉這一條。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沒有規定不能直接橫跨變換三個車道。


剛剛查了
的確沒有規定不能連續變換車道
不過還是可以送檢去讓警方認定他是否有危險駕駛

至於大大的條文
是之後逼車的行為

也是要警方認定是否有逼車等違規行為
Will555 wrote:
簡述:本來好好的開車(恕刪)
到底檢舉了沒(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記得10/9日前要送件(要是網路檢舉不好用也可以下載到手機拿去國道公路警察直接報案)
一定要檢舉 讓牠吃鱉 不然改天害到其他用路人
一定要檢舉 讓牠吃鱉 不然改天害到其他用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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