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慕里 wrote:
公立醫院的醫生證明,跑過幾次偵察庭。
聲請假扣押對方,把對方曾經有的財產,股票,利息,工作地點,家庭背景查的一清二楚。
原來有跑過偵查庭
主要是因為你提甚麼醫生診斷證明OOXX的
事實上,驗傷單上面只會寫,時間,被害人自述,醫生檢查載明受傷部位與狀況描述
根本不會有診斷內容
診斷內容是法醫或者是法官同意委請的機構才有權利做
所以我才會誤會您連驗傷單都沒看過
事實上有驗傷單又不和解檢察官就會直接送法院了
這一切都是流水線標準化作業
因為這個沒積分,而除非良心還沒被狗吃掉的檢察官(瀕臨絕種)
對方口供只要不前後矛盾或者自找麻煩,誣告根本不會被受理
因為發生車禍是事實,只是這個傷痕的產生到底是不是車禍雙方見解不一
要練習?不用拿這種自找麻煩的事情
談策略?沒出人命沒輿論壓力的審判都會是模板判決
自找挨罵才是
別忘了,檢察官怒罵你竄改你的筆錄都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